文章来源:三分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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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2019年5月7日,镜湖法院受理本案,2019年6月4日,镜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董某、张某均应诉答辩,相关庭审程序已经完成。2019年7月16日,镜湖法院裁定移送杨浦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案情简介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董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本案。
某小额贷款公司诉称,2017年10月27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和董某、张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某小额贷款公司向董某、张某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董某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某小额贷款公司依约放款,借款到期后董某、张某未归还借款本息,遂诉至法院。请求董某、张某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并主张对董某名下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镜湖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董某、张某因履行双方签署的《借款抵押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应向甲方(某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生效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537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F栋,故镜湖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2019年6月4日,镜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董某、张某均应诉答辩,庭审程序已完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皖0202民初617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错误,遂层报指定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7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案 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