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人员购买宅基地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无效!
来源: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很多朋友认为,建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自用,应当享有自由买卖权。那么,非本村人员的购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
近日,农安法院开安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农村住宅买卖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今年6月,李某与王某约定,以44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位于本村的住宅,并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随后,李某向王某先行支付23万元购房款,约定尾款在过户后进行支付。在办理过户时才了解到,李某属于城镇户口,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不能购买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后二人因合同效力及购房款退还事宜产生纠纷,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23万元购房款。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涉房屋土地性质进行确认,经查询权属证书上土地性质一栏标注是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李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房屋买卖条件,二人签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法庭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某应向原告返还23万元购房款,原告应向被告王某返还案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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