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大埔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及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大埔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沈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款99650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2023年10月,黄某开始在大埔县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并将烟弹贩卖给沈某及其他吸食人员。至案发,黄某合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199个,计算依托咪酯约27.7605克,折算为海洛因约11.1042克,其共收取毒资99650元。
2023年12月初起,沈某除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自己吸食外,还居中联系介绍帮黄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至案发,沈某合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29个,计算依托咪酯约31.9455克,折算为海洛因约12.7782克。
此外,2024年5月8日,沈某在其租住处向4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随后容留他们在租住处吸食。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沈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沈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且其在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中是主犯。综合两名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