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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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不退?
张某与李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后,就彩礼返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置办喜宴及同居生活仅两个多月,至起诉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通过张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李某收到彩礼12.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彩礼12.8万元。但对于张某主张的婚宴支出,因婚宴是双方各自举办,礼钱也各自收取,并非共同置办,因此不属于双方共同花费,从而不予支持。
本案中
微信聊天记录
成为判决依据之一
法条依据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文字微信记录
图片微信记录
语音微信记录
视频微信记录
网络链接记录
转账支付信息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证实聊天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及删除部分聊天记录。
提供聊天记录截图时
需整理、标注好相关信息
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代表的人物等。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END
来源:中国普法、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京法网事、央视网等
徐汇普法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