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法学院2025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办法

学术   2024-11-06 14:55   天津  


按照《天津大学 2025 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招生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申请—审核”方式报考天津大学法学院2025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考生。


二、申请条件


符合《天津大学 2025 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


三、学习年限及学费


基本学习年限为 4 年。学费按照《天津大学 2025 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执行。


四、奖助学金


按照《天津大学 2025 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审核程序


A 申请阶段

报名时间和报名流程等按照《天津大学 2025 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申请流程执行,请特别留意报名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逾期不补。

我院将于秋季学期(2024年12月- 2025年1月)和春季学期(2025年 4月) 分别进行普通招考博士招生工作。

1.资格审查

在考生提交材料截止日期后,法学院“申请材料初审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科研潜质和基本素质进行评价,给出具体分数(总分100分,低于60分为审查不通过),通过资格审查并经导师确定同意后可进入考核环节。审核材料的依据为:


2.现场确认

学院将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进行现场确认,请考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见《天津大学 2025 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具体安排届时见网上通知。

B审核阶段

多元考核:分为外国语考核和综合考核两个过程:

外国语考核办法:

1.满足下述认定条件之一,可以免于英语测试(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成绩有效):

(1)大学英语六级成绩 425 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 550 分以上;

(2)托福(TOEFL)成绩达到 85 分以上;

(3)雅思(IELTS)成绩达到 6 分以上(单项不低于 5.5 分);

(4)GRE 成绩 1200 分以上(新标准 310 分以上);

(5)全国高校英语专业考试(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不低于 60 分,WSK(PETS5)不低于 60 分;

(6)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本科及以上学位。

2.对不满足上述认定标准的,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外国语考核,采用面试形式考核,考察语音语调、基本语法和专业领域的交流能力等,测试成绩符合学院的合格线。

3.只有达到上述英语初审标准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综合考核环节,上述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综合考核办法:

1.考核环节与方式

由学院组织,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成专家组担任考核工作。内容包括专业综合笔试(闭卷)与综合能力面试 2 个部分。

(1)专业综合笔试——专业综合笔试包括专业基础测试和专业综合测试。考察法学基础理论、专业综合知识。主要根据考生所报考的法学二级学科分别考察法理学和宪法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等方向的专业知识。

(2)综合素质面试——主要包括个人素质展示、专业外语听说能力考察以及回答专家提问。

2.计分办法

(1)专业综合笔试成绩=专业基础测试×50%+专业综合测试×50%

(2)总成绩=专业综合笔试成绩×5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50%

C 录取阶段

1.录取规则

各项成绩均为 100 分制。学院按照报考每位导师的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若总成绩相同,按综合面试成绩排名录取。专业综合笔试或综合素质面试成绩低于 60 分的,即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调剂原则

若有未录满的情况,经导师和考生同意,并考核合格后,可以调剂录取。


六、监督机制


(一)法学院审核监察小组

成立不少于 5 位博士生导师组成的专家审核监察小组对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进行全过程监察督导。

(二)拟录取公示

博士生招生工作将遵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考核结束后将在学院网站按规定公示拟录取考生的考核总成绩及拟录取名单,接受监督。

为保障招生计划落实以及维护招生的严肃性,拟录取后如放弃拟录取资格请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结束后将报送并制作有关录取资料。公示期结束后提出放弃拟录取资格不予受理,务请慎重。

(三)申诉机制

凡对录取结果持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公示期间进行申诉。申诉人向我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实名、客观提交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学院进行调查处理。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或不予受理。

电话:022-87371015;邮箱:tjfxy230@163.com。


七、其它事项


1.我院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天津大学第七教学楼法学院 335 党政办公室

邮编:300072

联系电话:022-87371015

联系人:杨老师

Email:tjfxy230@163.com

2.本招生办法由天津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办法中的未尽事项按照《天津大学 2025 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执行。

3.如遇政策变化或学校通知,我院招生办法各环节、流程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做相应调整,请务必关注我院网站以及学校研招网。

欢迎报考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天津大学法学院

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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