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警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政务   2024-10-08 17:31   云南  

警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近期,进入秋冬季节,我县部分群众有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药膳进补的习俗,特别是少数群众还有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饮片)的危险习惯,为了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草乌、附子不是食品,是毒性中药材。其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民间的各种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风险极高。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等食堂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抖音、快手、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坚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特别提醒: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及时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编辑:谢宇

责编:胡开华

监审:适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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