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典型案例,剖析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时事   2024-11-08 17:13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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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致感情破裂

分手后要求彩礼返还

一方患病失去经济来源

家暴教育未成年子女

这些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近年来,北辰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妥善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各类纠纷,依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推动家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近日,北辰区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近年来该院家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北辰区法院共计受理家事案件4634件,审结4518件,收案量占同期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7.88%。

此次发布会介绍了北辰区法院审结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起典型案例,并围绕家事审判工作需注意的问题、家事领域居住权制度的作用、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以及如何认定家务劳动补偿标准等问题逐一回答媒体提问。

此次发布会内容丰富,典型案例生动、鲜活。北辰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在提升家事审判司法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完善离婚财产申报、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持续探索符合家事审判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家事审判程序,切实提升普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参与度,倡导健康向上的婚恋观和家庭观,传递家事审判正能量,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一


丈夫“出轨”导致感情破裂

法院:倾力保护无过错方

原告李兰(化名)与被告孙伟(化名)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12月生育一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2019年,李兰发现丈夫孙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感情已彻底破裂。

李兰认为孙伟的所作所为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孙伟的婚姻关系,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孙伟按月给付抚养费,并就丈夫的婚内不忠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在综合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生活方式后,判令婚生女随李兰共同生活,孙伟按月给付抚养费,对李兰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结合过错方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进行酌情判定,以达到惩教结合的效果。


典型案例二


分手后,男方要求退还彩礼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返还

原告李成(化名)与被告孙娜(化名)于2008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至2011年4月,李成向女友孙娜转账数十万元,并在买车、买房等事情上陆续给孙娜转款多笔,其中仅购房款就高达84万元。此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分手,孙伟认为孙娜应当返还上述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部分地区传统习俗,结婚或者举办结婚仪式,男方迎娶女方一般会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随着城市消费、物价上涨特别是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男方娶妻时提供房屋、车辆等也属于常见彩礼形式。本案中,李成为与孙娜结婚并取悦女方,向女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大额转账等,均可认定为彩礼的具体形式。

鉴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已分手,孙娜应当返还上述钱款,合计127万余元。对于小额转账,李成主张为彩礼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情况存在,此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等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此外,男女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因情感表达等而产生的零星转账等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应视为普通赠与行为,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则处理。


典型案例三


妻子患病失去经济来源

法院:丈夫应支付相应扶养费用

原告郑倩(化名)与被告张石(化名)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郑倩患有家族性遗传疾病并且肢体残疾,没有经济来源,其每月除基本生活支出外还需要长期购买药品。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其子同样患有该种疾病且没有劳动能力。2023年春节后,张石与郑倩发生矛盾,于是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并在外居住。郑倩以其患病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承担生活开支及医药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丈夫张石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支付相应扶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被告自认的收入情况,最终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800元。


典型意义

婚姻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组建家庭,更应凸显在一方生命健康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扶持与帮助,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尽义务。本案中,郑倩与张石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患病,丈夫对其进行扶持是维持家庭和谐的保障,亦是其法定义务。法院支持郑倩诉请,保障了患病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四


家庭成员“暴力教育”未成年人

法院:村委会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年3月27日,本市某学校教师因发现班上学生小刚(化名)身上有被打的伤痕而报警。经公安机关询问,小刚的父母和姐姐均承认殴打过小刚。相关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已构成轻微伤。

了解此情况后,北辰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妇联迅速启动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共同前往小刚所在村委会调查核实情况。鉴于小刚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都是暴力实施者,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官告知村委会可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4年5月10日,北辰区双街镇某村民委员会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北辰区双街镇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张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案中小刚的父母一直习惯使用打骂孩子的管教方式,很少真正关注其身心健康,法院一并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小刚的父母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此外,法院还联合区妇联、区检察院、北辰公安分局、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到小刚所在村委会对其父母开展面对面的教育指导。事后,小刚的父母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不会再打骂孩子,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与成长情况。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法院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障,同时打造与妇联、检察院、派出所联动配合的共治格局,最大限度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


记者 高锴

通讯员 石心屿

编辑 朱燕

审核 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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