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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宁晋县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二审宣判,上诉人吴某的刑期从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吴某,女,1992 年 11 月 17 日出生,邢台宁晋县农民。2022 年 8 月 17 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3 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法院认定,吴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其管理的三个淫秽网站注册会员数量达 24285 人,并涉及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12350 元,没收作案工具红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吴某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一审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有误;此外,案涉网站会员注册无需实名认证,注册用户出生年月信息真实性无法查证,一审据此认定涉及 47 名未成年会员亦属错误。二审期间,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近亲属还主动缴纳罚金并积极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可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3)冀0528刑初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123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吴某使用的作案工具红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3)冀0528刑初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上诉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此案的二审改判体现了司法审判对事实认定准确性和法律适用恰当性的严格遵循,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源:沙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