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征
专利权评价报告,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负面结果,能不能用来直接当作“垃圾专利”,能不能据此维权就被视为“滥用权利”、“恶意诉讼”?
目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审结的一起案例中,似乎正在支持这一观点。至少获胜的一方,已经在高调宣传最高院的立场了。
2024年11月5日,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灵鸽科技”,证券代码:833284)发布涉诉判决公告,表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最高院民事判决,驳回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银河)的上诉,维持原判。在原一审判决中,判决金银河赔偿灵鸽科技40万元等。
也就是用这种最简单的判断,都能看得出这件专利的创造性,虽然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很有可能在真正无效阶段,并不是那么回事。也就是在专业人看来,这件专利是否真的是无效的、权利不稳定的,是存疑的。
专利权只有在无效阶段的审理结果,才是专利法规定的唯一确认专利稳定性的合法渠道,但是遗憾的是,这件专利在2023年5月31日,结案了,也就是无效挑战人撤回了无效,意味着这件专利截至目前都是有效的状态。这不禁会令人产生疑问,如果这件专利真的不堪一击,为何不继续走到底,将其彻底无效掉?
而这个日期,如果和前面无锡中院在4·26审理结合来看,基本上可以认为当事一方认为本案已经必胜了,无须再挑战有效性,或是也没有把握能真的将该专利无效掉。
到此,所有在一审、二审中,认定专利权不稳定的,构成“恶意诉讼”要件之一的,全部都是因为这份专利权评价报告。然而实际上这件专利,本身还一直处于专利法的保护之下。
显然,本案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已然凌驾于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之上。
最高院也能据此维持一审的裁定。
在江苏高院发布的内容中,提到的“起诉时故意隐瞒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在上市审核关键节点,并以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畸高金额索赔,……”
从时间来看,2022年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2023年1月10日,金银河起诉侵犯该专利,2023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
是不是因为有了这份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就自动丧失了诉权?
这一点会有争议么?最高院在二审中又是如何认定的?
如果有诉权,那又何谈故意隐瞒和滥用?如果没有诉权了,那金银河还有一个没有失效的专利,意义又何在呢?
可能很多疑问都是因为没有公开相关的案件详情,也许裁判看到的内容要远远多于公众看到的,但是现在外界看到的事实,显然并不是像公开宣传的那样。而且对待两家公司之间的系列诉讼上,目前公开报道只截取IPO上市这一引人眼球的地方,却忽视了双方之间已经打了五年的专利诉讼。
后面的内容更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