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非法转让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非法开垦草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非法使用草原或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沙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草原上建棚舍也需要审批。农牧民自建养殖圈舍,草料库等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我县全年禁牧。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畜牧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六、非法开垦草原刑事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
(一)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二)构成严重毁坏。
1.(耕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2.(林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草原)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三)土地性质应为农用地(林地、草地、耕地)。
(四)行为人对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应为明知,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故意。
八、土地转包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发包方在转包土地时应该将地块的土地性质明确告知转包方,如未明确告知,造成犯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涉林类案件的处罚规定。
(一)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毁坏林木、毁坏林地。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沾河林区微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