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南府预征字〔2024〕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需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群结经济联合社属下的0.0525公顷集体土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同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的1.8853公顷集体土地,共计1.937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因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群结村、万顷沙镇同兴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交通运输用地。
1.9378公顷(合29.067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拟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3.留用地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4年11月1 日至2024年11月14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九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附图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