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子们!今天国庆放假第一天
大家出去玩了吗?
这么愉快的日子里
一点君当然要分享更愉快的消息!
前海科创补贴开始申报啦~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验
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符合条件就能领最高500万补贴资助!
申报截止至2024年10月25日
具体申报项目和条件往下看!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25日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全面惠及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本文件就《2024年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2022年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申报条件作出相应指南。
第九条 对港澳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予以50%配套资助。
第十条 支持前海合作区机构与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等创新主体联合组建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面积达200平方米且对科研设备累计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验室研发投入的20%,予以每年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创新机构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由内地社会团体与3家以上港澳高校、研发中心、学会协会等联合成立的促进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的社会团体,予以30万元支持;
(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联合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研机构成立的促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30万元支持;
(三)对以市场化方式发起,依法经批准设立的科技、工程、标准、产业等领域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和国际性社会团体依法获得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按照前海管理局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机构赴港澳设立实验室、创新中心等载体,对其在港澳设立的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对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由港澳及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年度增量的5%,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包括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对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战略研究及信息服务机构,按照上一年度软硬件购置费用的20%,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的20%,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一次性150万元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机构或数字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通过后,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拥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相关专利5项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单一机构全年因下列情形获得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一)对企业或机构购买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知识产权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发明专利技术交易金额(以发票或港澳地区收据为准)的20%,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二)对企业或机构从港澳高校、研发中心获得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许可的,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交易金额(以发票或港澳地区收据为准)的20%予以支持,每项许可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港澳机构,以该项目研究成果在前海合作区转化并设立企业,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对企业予以一次性12万元落地支持。
第十一条 对港澳及国际科技企业、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在前海合作区依法依规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予以50%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对科技企业的联合授信及共保机制,对前海合作区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前海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融资担保额的5‰,对同一融资担保机构每年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二)鼓励前海科技企业积极参与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产品,按照发行中产生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费用的50%,对同一科技企业每年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三)强化科技保险风险保障,支持推进科技保险服务。对首次申报的企业,按照购买科技保险产品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且应对成功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的50%,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或机构推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予以每项100万元、50万元支持。同一机构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智能制造、数据交易等领域,对上一年度新列入国家上述领域示范项目且在前海落地的企业,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打造低碳绿色节能示范项目,成效良好的予以推广。
第二十二条 对前海合作区内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已编制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的园区使用前海合作区企业的数字技术产品服务,按照技术产品服务费用的30%,予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单个园区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机构、国家重点海洋科研单位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的常驻研究团队的海洋科研机构,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海洋高端智能设备、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大数据)、海洋新能源、海洋生态环保等海洋科技企业,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的3%,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的企业,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6.2024年8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盖章扫描件);
7.2023年度纳税证明;
8.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申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应体现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若无法体现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则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10.申报单位的书面简介说明,应当包含机构简要介绍、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行业前景、获取的荣誉等要素。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2024年办法》相关条款所需分项材料↓
《2022年办法》相关条款所需分项材料↓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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