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受伤后,可否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学术   2024-11-15 15:20   天津  
点击蓝色
 
关注我们

律师 李志平

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陈某,1958年7月21日出生,农村户口,于2019年11月4日在某保安服务公司办理入职,从事安保工作,工作地点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某保安服务公司为陈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1年2月15日10时许,陈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值班室突发疾病,2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2021年4月7日,因陈某亲属未与某保安服务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6月2日,人社局依法认定陈某的死亡为工伤。某保安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裁决】

庭审中,某保安服务公司主张,陈某在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陈某的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病发时正在值班室查看监控,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系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视同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相关规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虽然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律师释法】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现将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列明如下。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以下7种: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3种: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下4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④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人社部意见中的情形

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明确以下2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①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②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供稿: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律协
发布天津律师协会的通知等各种资讯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