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IP为甘肃的老师在短视频平台上传了一则
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
制止学生上课讲话的视频
视频发布后
引发网友热议
视频截图
11月17日
该老师在个人社交账号上
发声称
自己迫于压力
已经选择离职
19日
记者联系上甘肃省教育厅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他们也关注到这个视频
具体是不是甘肃学校的老师暂不能确定
相关处室正在调查
视频中
老师表示视频播放量过高
学生家长担心对孩子产生影响
自己第一时间下架视频
第二天到学校一直积极观察
孩子的状态
但最终自己接到投诉
迫于各方压力
选择了离职
对于该事件
不少人表示
老师把视频发到网上不妥
也有人表示
老师管理学生没有错
不应该让愿意做事的人离开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陈强律师表示,教师拍摄学生佩戴小蜜蜂视频并公开发布的行为虽然可能并无主观恶意,但因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若未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其行为涉嫌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合理实施的几种行为,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公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学生接受教育教学的活动不具有私人生活的特征,也不具有私密性,所以我认为在类似情况不涉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此外,如果教师公开的视频中还包含有相关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年级等个人信息的,还涉嫌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教师通过短视频记录教学
并上传网络的行为
是否合适?
通过短视频等方式记录教育教学活动和与学生互动体现了年轻教师活泼的特质,但教师们也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即便是出于分享优秀教育教学方法的目的需要未成年人出镜参与的,也应提前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不能随意暴露未成年人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
如果教师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视频摆拍的,其行为既可能向未成年人传达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违背其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要求,教育部门、学校可给予相应处分。
对此,你怎么看?
本文编辑:Sunshine
责任编辑:林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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