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作为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已与“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就数字出版开展合作,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期刊。
内容提要
第5期
(一)
特稿
关于数字法院建设的调研报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九调研组【调研组组长:李智(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调研组成员: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述元(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梁明远(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姜启波(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张艺璐(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系统研发处干部),张雅雯(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数据管理处干部),闫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妙佳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
内容提要:随着现代科技迅猛发展、数字中国战略深入实施,数字法院建设成为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效抓手。本调研通过点面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全面了解了调研法院在数字法院基础建设、系统场景应用、前沿技术探索等方面形成的一些富有创新、特色的经验做法,分析了当前存在的系统开发不协调不统一、系统建设不平衡不实用、一线法官干警参与不够、对“一张网”建设是否保留地方特色心存担忧、工作保障有待加强等问题,提出了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数字法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在“一张网”建设中保留地方特色的应用场景和辅助工具、广泛吸收一线法官参与系统研发以及加强数字法院建设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数字法院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法院 “一张网” 顶层设计 工作保障
(二)
圆桌论坛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背景、内容与展望
编者按:随着全球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信息网络技术显著提升了经济和社会运转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信息网络犯罪也日益呈现高发态势,跨国性、复杂性等特征更加显著。针对这一全球性难题,联合国历经多次磋商,于2024年8月通过了首个全球层面的网络犯罪公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各国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和合作平台。本刊特邀多位参与公约起草的专家学者对公约起草的背景、内容和意义等进行深度分析,并结合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现状,探讨公约的实施对于我国在打击网络犯罪中的作用与挑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犯罪治理、促进全球网络法治提供有益参考。
主持人:裴 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航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副主任】
笔谈人:黄志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网络治理研究院院长】 冯俊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
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的法律问题
编者按: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高质量的中文语料库建设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刊特邀多位知名学者与实务专家围绕“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的法律问题”,就困扰实践的著作权合规、模型风险规制、训练数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收益分配等关键法律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专家们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提出了丰富的理论见解与解决方案,相信必将有益于未来高质量中文语料库的有序建设与合规运营,以及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主持人:王立梅【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笔谈人:王 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陶 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科技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郑 玮【北京星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
案例研究·网络虚假信息治理
编者按:随着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和社交媒体普及应用,互联网创造了更为便捷高效获取信息数据的平台,但在利益驱动下,网络虚假信息也日益呈现泛滥态势。当前,刑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有效规制,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有偿删帖”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如何定性,能否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予以有效治理,实践中仍然缺乏规则指引。
2024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案中,明确了网络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等法律适用规则,通过公益诉讼制度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供了司法路径和有益经验,有效丰富了司法治理“网络水军”的手段与方式。2024年9月,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本刊特此邀请该案审判长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共同解读该案判决的示范意义。
网络虚假信息的司法应对——由首例
操纵“网络水军”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陈增宝【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系本案审判长】
内容提要:通过人工方式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本质上属于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案,通过对以人工方式或技术手段干预网络信息呈现这一新类型“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治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责任认定方案,进一步激活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司法治理“网络水军”的手段。在回顾该案的基础上,本文就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内涵特征、行为类型、司法认定、公益侵害要素、损害赔偿计算等规则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研究,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民事公益诉讼确立了示范标准,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司法范例。
关键词: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 干预信息呈现 “网络水军”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
作者: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网络虚假信息公益诉讼的
制度证立和适用扩张
作者: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常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作者:谢勇【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
(四)
学术专论
数据要素流通全流程监管法律体系研究
——基于数据安全风险识别
作者:张敏【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数据要素流通是数据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形成新型生产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催生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数据要素流通从流通前到流通环节再到流通后,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与法律风险的数据安全风险贯穿始终。为全面有效化解风险、实现数据要素安全自由流通,需要在多维度、全视角、全流程全面识别风险的基础上,以原则规则为构成要素,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构成结构,构建数据要素流通全流程监管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数据权属,在行政法规层面建立数据要素的流通机制和监管机制,在部门规章层面建立数字技术创新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保障措施,在国家标准层面和行业规范层面建立数据平台监管规则。
关键词:数据要素 数据安全 数据自由 全流程监管 法律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还需要隐私权吗?
——比较宪法层面的考量
作者:王正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隐私权曾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宪法基础,当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在宪法秩序中的功能角色需要得到恰当处理。欧盟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宪法实践,可以为中国语境下的个人信息宪法保护提供参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均以信息利益为权利内核,彼此之间难以实质区分,但可基于权利外观的不同而通过宪法拟制实现形式分立。形式分立要求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形成自身的权利规则,可被单独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避免对隐私权的从属依附。同质的权利内核使得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融合适用成为可能,有利于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无漏洞保护,但同时应避免隐私权对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单方吸收。
关键词:个人信息 基本权利 比较宪法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隐私权
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三重法治逻辑
作者:张硕【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信息时代来临,传统型政府不断向数字政府演进,公民身份与社会活动也更多以数字化形式呈现,个人信息构成了政府数字化建设与绝大多数行政职能履行的必要条件。但随着政府个人信息收集活动的不断展开与深入,行政调查权力的恣意,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风险骤然增加。这一方面根源于公私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天然张力;另一方面则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与行政法制尚未对政府的信息收集行为作出明确定位以及提供配套规则。完善政府个人信息收集活动的法治秩序,需要在价值目标上明确政府与公民间“权力—权利—义务”的双重平衡;在规范适用上,协调行政法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双重拘束;在保护模式上,采取基于权利与基于风险的双重保护。从以上三个维度,三位一体构建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底层法治逻辑。
关键词:个人信息收集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调查权 个人信息权
拉上数据窗帘?——混淆作为
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范式
作者:林北征【广州互联网法院二级法官,法学博士】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副主任,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关注对信息处理者行为的规制,相对而言,对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主动性关注不足。随着技术的飞速进步与信息保护需求的演变,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更加主动。对此,《混淆:个人隐私自我保护手册》一书提出将“混淆”作为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并分析了其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混淆作为一种“用户自处理”的方式,让信息主体得以在信息中嵌入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削弱信息收集的质量,抵御信息处理者的过度收集与分析行为,为信息主体在数字空间中提供了一道类似于“数据窗帘”的虚拟屏障。混淆也改变了信息处理的基础逻辑,潜在变革了各主体在数据市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加以审视与明确。
关键词:数据窗帘 个人信息保护 人工智能 匿名化 不正当竞争
(五)
法治实践
司法大数据助推数字化社会治理研究
作者:张佳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骁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内容提要:目前司法大数据助推数字化社会治理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司法、数助决策、数字检察等创新型举措,但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数据供给质量不高、数据共享困难、数据分析能力不强以及数据泄露等问题。对此,应当采取以下治理路径:加强顶层设计,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实现数字治理“一网统管”;充分提高司法大数据生成质量与分析利用能力,进一步实现各部门数据共建、共享、共治;切实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数字法治 数字法院建设 数据安全 司法大数据 数字化社会治理 个人信息保护
人工智能时代数字法院的建构
——以数据、数治、数智三重维度为进路
作者:刘力【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一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刘志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深度重塑社会格局,司法领域亦随之革新。数字法院的崛起不仅是技术工具的应用,更深层次地影响了司法认知,推动传统司法思维和范式的系统性变革。作为数字法院建设的基石,数据的采集、处理与应用分别面临全面精准、安全有效以及融合共享的更高层次要求。数治路径则聚焦内部监管与外部治理双重维度,开创司法质效提升与社会服务优化的新模式。智能化进程围绕司法过程质量提升,涵盖审判思维的数字化改进、审判方式的系统化革新、智能工具的广泛应用及司法生产力的全面解放。同时,数字法院建设也面临风险挑战,如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以及算法理性与法官主体性的平衡关系等,有待实践中进一步审慎应对和深入探讨。
关键词:数字法院 人工智能 应用场景 司法生产力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困境、重释与规制
作者:聂振华【河南法官进修学院科研处处长,法学博士】 杨洁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内容提要:为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数字法院中的辅助作用、进一步实现公正与效率,本文通过检视当前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现状及其应用、伦理、技术困境,进而对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理论进行内涵重释,以实现对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规制与重塑。本文提出构建分类适用的“人工智能+量刑”体系,以期为以法官为中心、人机协同辅助的司法新未来奠定基础:一是根据介入程度进行阶梯型分类,分为注意力提醒模式、智能量刑建议模式、自动草拟裁判文书模式,并参照案件繁简程度设置三种模式的对应介入边界;二是设置规范便捷的“人工智能+量刑”程序;三是以全周期的统一管理和多元化的全面监督实现权责适应的“人工智能+量刑”监管。
关键词:数字法院 量刑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 量刑规范化
(六)
青年视点
信息技术介入刑事审判的规制理念与
实施机制——以刑事远程审判为例
作者:凌依依【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信息技术的介入影响刑事审判的外在形态和内在理念。以刑事远程审判为分析对象,远程审判形式与真相发现目标、传统程序理念之间都存在紧张关系。归根结底,这些张力的本质是信息技术招致的被告人合法权益减损之风险。作为刑事远程审判的规范理论和评价标准,禁止不利变更理念建基于分配正义、控辩平衡和人本主义理念之上,并且在新的适用语境中具有不同的理论内涵:适用前提是以被告人既有的合法权益为坐标,检视信息技术引发的变更;适用范围包含被告人权益在实体、程序和效益维度呈现的所有变更;适用核心在于根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对造成实质不利的变更予以禁止。在落实层面,禁止不利变更理念可以与规范文本耦合,建立一种层次化的实施机制。被告人同意可以作为信息技术并未引发实质不利变更的推定;法院关照作为兜底机制,遵循家长主义的政治道德,必要时否定被告人同意,避免其权利被不当放弃。实际上,禁止不利变更理念的规范对象不限于刑事远程审判,可对更多信息技术应用进行规范。
关键词:刑事远程审判 禁止不利变更理念 被告人权利保障
羁押替代性措施中电子监控
处分的制度建构
作者:赵一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通过搭建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刑事诉讼中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人员实施电子监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并逐步推广。然而,此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存在“司法实践先行,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亟须探索更为合理可行的方案。回归法理,借助利益衡量方法,能够证成电子监控处分的正当性。在处分类型上,电子监控处分当属强制处分,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下,宜将该处分定位为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中的科技监督手段,即依附于羁押替代性措施而存在。既往关于科技定位侦查的理论研究,也有助于加深对行踪信息类监控法治化的理解。具体制度建构上,仍应坚持合法性原则与依存性原则,完善程序控制,遵循比例原则,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避免电子监控处分中人权保障理念缺位。
关键词:羁押替代性措施 电子监控 强制处分 基本权干预 个人信息保护
编辑:邢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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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是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的学术期刊,逢双月出版。本刊恪守求新、务实、严谨的理念,弘扬兼容并蓄的学术传统,注重网络法治、数据法治、智能法治等相关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推动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研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学术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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