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唐贤文 律师
结算型借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借条,它与一般借条的区别往往被人忽视。
在处理结算型借条纠纷案件时,穿透性思维的运用显得格外关键。尽管结算型借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它在民间融资活动中扮演着确认债权与债务关系的重要角色。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加之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有限,这类纠纷屡见不鲜,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本文开篇简要介绍了结算型借条的定义、分类及其特性,进而详细阐述了穿透性思维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核心作用。
一
结算型借条的概念
结算型借条虽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在民间融资中却是一种普遍认可的概念。它代表的是双方在清算过往的债权和债务后所签署的借条,用以明确双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上海市法院系统比较重视类案研究,故“结算型借条”这个概念在上海市的法院民事判决书中频繁出现,而其他省市的法院很少使用这个概念。
二
结算型借条的分类
结算型民间借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现有的借贷关系经过清算后形成的新借贷关系;另一种则是由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转变而成的新借贷关系。
三
结算型借条的特点
结算型借条的特征可通过与普通借条的对比来阐释。其显著区别在于形成的背景、形成原因和证明力不同。
结算型借条通常是在既有的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得到清算之后产生的,它是对先前债务的一种确认和清算;相比之下,普通借条则是在新的借贷关系产生时即刻签订的。
结算型借条的形成原因较为多样,可能源自租赁、劳务提供、承揽等多种交易关系;而普通借条的形成原因相对单一,主要基于借贷行为本身。
从证明力来看,结算型借条需要通过对账等方式审查双方结算前的款项往来性质,以及是否存在从本金中预扣利息、利率超出依法保护范围、利息转为本金计算复利等情形,核定结算债权中依法可予支持的范围,而一般借条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
四
办理结算型借条纠纷案,需要运用穿透性思维
穿透性思维源自哲学层面的本质主义认识论,它强调透过表象揭示本质,探寻事物的真实面貌和内在逻辑。在法律实践中,这种思维方式要求律师不受法律形式的限制,深入挖掘法律关系背后的真实意图和经济实质。在处理结算型借条纠纷时,运用穿透性审查思维能够帮助律师洞察表面现象之下的纠纷根源,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鉴于结算型借条纠纷案件的错综复杂性,以及通过合法手段掩饰非法行为的普遍现象,律师必须运用穿透性思维,深入挖掘结算借条所反映的当事人表面法律关系背后的真实且合法的权利与义务。
在民间借贷领域,为了规避利息限制、职业放贷规制以及债务合法性审查,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借条上不注明利息但私下收取高额利息、预扣砍头息、将高额利息转为本金计算复利、将赌博、非法集资、非法投资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借条形式体现,甚至以保障债权安全为由诱使借款人填写虚假的高额借款金额等套路贷行为。如果律师和法官不运用穿透性思维,这些隐蔽的问题很难被发现。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因脑中没有结算型借条的概念,倾向于采用传统的审判思维模式,重视形式而忽视实质。他们往往仅以当事人的清算结果为基础作出裁决,忽略了审查和确认当事人早期交易事实的重要性,减弱了对结算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力度。这样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导致判决结果与公平正义的原则相悖。
作为律师,我们的目标是说服法官采纳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的要求,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深入查明基础法律关系和前期借款的具体事实,避免机械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判断借条、结算等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款项往来行为来判定其真实意图,明确真正的借贷双方及他们在合法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对合法的本金和利息应予以保护,对非法债务应确定无效,对未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应予以扣减,对超出合法范围已支付的利息应用于抵扣本金,从而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处理结算型借条所记载的本金数额时,不应机械地依据借条内容直接作出认定。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前期的利率未超出合同成立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可以被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反之,若前期利率超出了该标准,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五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原告借款。2018年3月初,原告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及妻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向被告提供15万元借款,约定月息2分。被告书写了16.5万元的借条,其中1.5万元为利息。被告已归还9万元本息。2020年4月26日,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66,500元,并同意每月支付利息1,330元。但自2021年1月3日起,被告停止支付利息且未归还剩余借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运用穿透式思维对每笔支付款项进行了审查核实,并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66,500元,有借款字据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且被告已按约支付利息,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原告提供了部分借款资金的转账记录和还款记录,虽有大额现金交付部分缺乏证据,但综合借款发生及被告还款情况,法院采信原告关于结算后出具借条的主张。法院注意到被告已还利息金额超过法定最高利率保护标准,超出部分应抵扣本金,酌定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已归还本金2,131元,剩余借款本金为64,369元。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1日起按15.4%年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本金基数调整为64,369元。
[资料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7618号判决书]
案例二:岳某某、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称,2017年9月10日,被告经见证人吴某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一年后还款,年利率20%。原告当天支付现金,被告出具借条并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但与原告对账并重新出具借条。此后每年结算并更新借条,至2022年3月10日最后一次出具借条,本金增至370,000元,年利率仍为20%。原告多次通过吴某索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
被告华某某辩称,实际借款本金为8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3年9月,而非原告诉状中的2017年150,000元。即便法院认定借款时间为2017年9月且本金为150,000元,2022年出具的370,000元借条是由复利叠加而成,不应作为借款本金核算依据,请求依法判决。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岳某某主张华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每年结算,至2022年9月11日华某某出具370,000元借条。庭审中岳某某陈述合理,证人吴某也证实了借贷关系。法院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华某某辩称借款本金为80,000元,但结合另一笔借贷及证人陈某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其辩解。
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华某某未按期还款,应依法向岳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若前期利率未超过法律保护标准(即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新凭证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借款人最终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及按法律保护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超出部分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因此,法院仅支持岳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资料来源: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2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大学法学研究生,有十余年公职律师经历,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联系方式:178306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