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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名著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名著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名著小区管理规约》《名著小区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名著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名著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名著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三)利用公共场地进行地推、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六)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第四条 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第五条 名著小区公共收益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名著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管理;业委会负责管理公共收益或者办理公共收益账户手续的人应当是业委会委员,不得由其他人管理公共收益或者办理公共收益账户手续。第六条 业委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收益的分配比例。第七条 小区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业委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第八条 业委会应当按照威海政府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公共收益账户,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并妥善保管相关财务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第九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以下方面的公共支出:(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资产保险;(一)公共收益支出需要在业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福源社区监督同意后方可进行,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支出在小区公示不低于7个工作日并且在异议表决不超过30%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业委会办公经费及业主大会费用按照《名著小区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二)特殊情况需紧急使用的支出需由福源社区监督同意后方可在公示期结束前使用,紧急支出申请一年不能超过三次。(三)涉及小区共有部分维修、更换、改造,在选择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时应当采取多方比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合适形式择优选用,并在小区内公示不低于7个工作日。
(二)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包括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等;第十二条 公共收益的公示可以通过张贴在小区公告栏、业委会公众号等方式进行。(一)原则上每季度首月进行公共收益的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30天;(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合同金额超过5000元的公共收益来源,应先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率不超过30%,方可继续进行。(三)单次支出金额低于5000元的支出事项,按照第(一)项的要求进行公示;(四)单次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事项,需在小区公示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率不超过30%方可支出。第十四条 业主有权查阅公共收益财务情况,需业主本人持业主身份证及房产证明文件原件经业委会工作人员查验后查阅。第十五条 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约定,妨碍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委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委会可依据本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业委会对侵占小区内属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负一层仓库、负一层设备设施用房、地下车库、物业管理用房、架空层、一楼大堂、共有土地、楼梯间等)、共有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墙、地面、天花、电梯、大门等)、共有设施(弱电房、管井、线井等)、公共财物(包括与业委会签署合同的商户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的合同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等)等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小区公共路面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经营的行为,通过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等合法方式收回被侵占的场地及要求侵占者承担支付场地费、恢复原状、排除障碍及赔偿等法定责任。第十八条 本小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业委会同意在小区公共区域私设及安装设备,如发现由业委会自行或委托物业公司直接拆除,或者起诉该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则经营管理,损害小区公共利益,要求违反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备并赔偿等。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是业主大会通过的《名著小区管理规约》及《名著小区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补充,若条款与《名著小区管理规约》及《名著小区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冲突的,以《名著小区管理规约》及《名著小区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条款为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执行。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在将来政策、法规作出调整后,本规则条款相应调整即适应新的法规,其它条款不变。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名著小区业委会,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推荐阅读:业主吹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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