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主要有哪些要求?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决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这一重要部署,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根据《决定》精神,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要求。
第一,加强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健全完善党领导涉外法治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优化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全面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二,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涵盖所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跨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大幅拓展,重要领域涉外立法进一步加强,先后制定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涉外法律,修改、制定的证券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包含有涉外条款,涉外立法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但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点、空白区,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抓紧专门性涉外立法,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涉外条款,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涉外立法质量和效率。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
第三,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加快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综合运用执法、司法等手段,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深化涉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
第四,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涉及律师、仲裁、公证、调解、法律查明等多个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有了长足发展,但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比还不高、影响还不大。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
来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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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芬 王浩 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