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法〔2024〕296 号)
当 事 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瀚盛)审计项目
你所对新疆瀚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查,实际赴新疆瀚盛现场审计人员为新疆鑫则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称鑫则天所)人员,非你所审计人员。你所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总体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全部由你所审计人员完成,未说明鑫则天所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
2021年度审计工作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你所审计人员“高尚”,经抽查1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高尚”是你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2022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你所审计人员“高尚、栗震”,经抽查2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其中19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10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栗震”。“高尚、栗震”是你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明珠)审计项目
你所对广东明珠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曹**,执行审计工作中利用的流动资产评估报告由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东明珠委托出具。曹**时为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影响审计独立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河北某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违法所得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及两名注册会计师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2024年9月18日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及两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殷鹏、秦松涛:
经查,你们作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精工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舜宇精工部分委托加工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确会计处理,舜宇精工子公司宁波舜宇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贝尔)的部分收入验收材料存在明显异常,你们未保持应有关注。二是部分应收账款函证未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收回,你们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直接予以审计确认。三是在执行已存在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时,你们仅依赖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访谈记录作为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调整。
(二)存货及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舜宇贝尔的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监盘。二是未对舜宇精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新购设备的入账时间进行充分关注,未发现公司少计提折旧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错误记录
审计底稿中的部分发票核对记录、客户回函差异核查记录与事实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充分关注子公司舜宇贝尔销售与收款循环、存货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多缺陷的情况,未识别出控制缺陷。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0月11日
来源:财政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南证监局 审计部落 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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