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知名会计所,被处罚!

文摘   2024-11-03 16:34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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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296 号)

当 事 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瀚盛)审计项目 


你所对新疆瀚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查,实际赴新疆瀚盛现场审计人员为新疆鑫则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称鑫则天所)人员,非你所审计人员。你所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总体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全部由你所审计人员完成,未说明鑫则天所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 


2021年度审计工作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你所审计人员“高尚”,经抽查1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高尚”是你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2022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你所审计人员“高尚、栗震”,经抽查2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其中19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10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栗震”。“高尚、栗震”是你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明珠)审计项目 


你所对广东明珠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曹**,执行审计工作中利用的流动资产评估报告由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东明珠委托出具。曹**时为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影响审计独立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因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河北某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河北冀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A座100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23〕19号)要求,本机关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出具的冀兴审字〔2023〕第JX314005号、冀兴审字〔2023〕第JX314006号、冀兴审字〔2023〕第JX314007号、冀兴审字〔2023〕第JX314004号、冀兴审字〔2023〕第JX329001号、冀兴审字〔2023〕第JX222004号等6份报告,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等问题,主要包括:未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风险评估仅有结论无评估过程首次接受委托,未对期初余额执行审计程序财务报表金额与底稿金额不符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理由资产、负债、权益类科目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未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未见对固定资产相关产权进行核对的记录,未获取固定资产明细表也未执行监盘程序;报告签发无相关人员签章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问询笔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意见交换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诉申辩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条较轻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33.57元(人民币陆仟陆佰叁拾叁元伍角柒分)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河北省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河北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账户:040202050924904094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编号:0000000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处
联系电话:0311—66650831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6日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及两名注册会计师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飞、李伟:
经查,你们在执行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溪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103033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3年公司个别客户公司账户受限,诉讼执行标的尚未履行,被限制高消费,你们未充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设计不合理
一是内部控制测试底稿未区分不同控制目标的抽样总体。二是样本选择时列示的抽样方法为判断抽样,未说明判断依据和标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无对第三方物流仓库的现场监盘资料,未记录、分析盘点差异原因。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对个别应予函证的应收账款项目进行函证,对个别回函不符事项,审计底稿未列示回函金额与函证金额不一致情况,未编制函证差异调节表,未对个别未回函项目执行替代程序,部分函证未附发函物流信息和物流截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四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部分底稿记录不规范
一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未在总体审计策略、审计小结、审计报告流转表上签字。二是个别项目组成员未在独立性说明书上签字。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五、部分信息披露数据有误
一是《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103014号)中关于自筹资金置换数据披露错误;二是《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103033号)中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飞、李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飞、李伟于2024年9月27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8日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及两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殷鹏、秦松涛:

经查,你们作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精工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舜宇精工部分委托加工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确会计处理,舜宇精工子公司宁波舜宇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贝尔)的部分收入验收材料存在明显异常,你们未保持应有关注。二是部分应收账款函证未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收回,你们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直接予以审计确认。三是在执行已存在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时,你们仅依赖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访谈记录作为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调整。

(二)存货及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舜宇贝尔的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监盘。二是未对舜宇精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新购设备的入账时间进行充分关注,未发现公司少计提折旧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错误记录

审计底稿中的部分发票核对记录、客户回函差异核查记录与事实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充分关注子公司舜宇贝尔销售与收款循环、存货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多缺陷的情况,未识别出控制缺陷。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0月11日


源:财政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南证监局  审计部落  宁波证监局

选稿编校:黄丽萍  喻琼
责任政审: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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