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就其中关于劳动用工的规定简单加以整理。
【1】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一方面,强调了对劳动的尊重,符合我国一贯的立场;另一方面,也表示要尊重企业家,给企业家一剂强心剂。
如果真如司马夹头所言“民营企业应该退出历史舞台”,那我们90%的就业都要完蛋。所以,适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也是在法律上对民营企业的保障。
【2】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法律有了规定,人社等有关部门后续肯定要跟进。所以,企业应当提早布局谋篇,待有关利好政策出台后,也好争取享受。
【3】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一,围绕国家工作大局,点到为止。
第二,企业要积极扩大就业。
【4】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明确强调了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结合前段时间出台的各项政策,以后对劳动用工合规性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这也是供给侧改革的一部分,将不能提供合规岗位供给的企业优化掉(我们且不论这种思路是否合适)。
所以,企业对专业劳动法律师的需求将越来越大。如果做不到专业,画虎不成反类犬,反倒让企业陷入被动。
【5】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一,“规范治理”,即企业合规,现在是法律对企业的要求,也可以认为是企业的义务。对于未实现规范治理的,应当在有关争议中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强调了民主管理。企业主、投资人、管理层应当对民主管理有个正确认识。
一方面,民主管理,不等于企业主、投资人、管理层丧失经营自主权。
另一方面,民主管理实施不到位,反倒会成为对企业不利的因素。比如,工会能否代替职代会?全员传阅规章制度,能否代替职代会表决?这些问题,企业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在纠纷中处于劣势。
第三,如本号所倡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是法律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应当在管理中的顶层设计中加入此价值取向,才能从根源上去解决这个问题,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
【6】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
第一,商业廉洁/职场廉洁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甚至有一些员工碰瓷式“维权”(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必须重视这个问题。
第二,再次强调,合规建设被正式作为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构建以劳动人事/人力资源合规为核心的合规管理体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某某师并不是法定的职业资格,请读者一定睁大双眼,不要被割了韭菜。
第三,以上这两点,最终还是得靠人来实施。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仅仅靠对企业自己人员的“教育”,只是表面功夫,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士之手来完成。
【7】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一,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再次提到。
第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一方面,要求企业的工资设计要合理;另一方面,企业和员工要有同舟共济的意识。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从源头上做好顶层设计,不能再得过且过。
【8】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一,再次提到了就业,可以看出,管理当局对就业的重视。
第二,对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劳动用工问题,需要企业谨慎对待。
第三,社保高地问题,没有涉及,有点遗憾。实践中,有一些人为了享受更好的退休待遇,在社保高地虚设个体户缴纳社保。这种行为当然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我们也应该想想,社保高地(地域性高地、职业性高地)的存在,是否合理。
【9】
第四十八条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如前所述,法律出来了,政策工具包必将跟进,企业应提前做好布局,机会只留给有准备的人。
【10】
第五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尤其是个别劳动者的“权益”相比,孰轻孰重?这个问题没法给出标准答案,只能一案一议。但值得肯定的是,此次在法律层面肯定经营自主权,至少是一种宣示,甚至,我们也可以考虑,能否在劳动争议裁审中援引此条款?
总而言之,本文只涉及劳动用工/人力资源方面,如果通览草案全文,可以看出,草案还是有诚意的。法律有了,下来就看执行了。
【备注】草案全文请看本期推送第二篇。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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