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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推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宿州市公安局将对辖区范围内无人机开展实名登记和管理服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机以外,其他均属于民用无人机,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
3.持有人携带无人机至公安机关进行线下登记
第一步:民用无人机持有者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低空管理与服务平台界面,签署承诺书后填写无人机SN码(可扫描识别)、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所在地区五项内容,短信验证后即完成管理服务登记流程。
第二步:完成管理服务登记后,界面会自动跳转至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下载与打开界面。
若未在UOM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持有者需下载APP,根据流程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若持有者已完成实名登记,需保留UOM登记信息以备查验。确认已登记后,完成实名登记步骤。
请广大群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实名登记和管理服务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后续将会在管理服务平台中对本地区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临时管控区发布、飞行气象预警等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切实服务广大无人机飞行需求。对未实名登记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本文来源: 宿州市公安局
编辑:张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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