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1号】

职场   2024-11-26 17:55   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1-12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样式见附件1)

  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五、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九、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十、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发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附件请移步文章末尾,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

一、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票样

三、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四、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五、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

六、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票样

七、建筑服务发票票样

八、成品油发票票样

九、报废产品收购发票票样

十、货物运输服务发票票样

十一、不动产销售发票票样

十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票样

十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票样

十四、光伏收购发票票样

十五、代收车船税发票票样

十六、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票样

十七、差额征税发票票样

(一)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发票票样

(二)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发票票样

十八、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票样

十九、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二十、二手车其他相关发票票样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反向开具)票样

(二)二手车发票票样

二十一、代开发票票样

(一)税务代开发票票样

(二)委托代开发票票样

(三)汇总代开发票票样

二十二、通行费发票票样

(一)通行费(不征税)发票票样

(二)通行费(征税)发票票样

二十三、医疗服务发票票样

(一)医疗服务(门诊)发票票样

(二)医疗服务(住院)发票票样

二十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发票票样

二十五、稀土发票票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点点赞

更多最新政策进入:

浦江会计浦江财会退税公众号,

点击右上角,再搜索

      内容中引用的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诉我!

浦江财会退税
转发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涉企文件、会计实务、会计准则、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