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导读: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易引发安装者与被摄像者的利益对立。此种情形下可适用比例原则判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并衡量双方对立利益。安装若缺乏必要性,或安装方式不当、采集范围过度,或未采用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安装使用措施,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均因违反了比例原则,可认定行为人过度行使民事权利,具有侵权法上的“过错”。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未经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就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应基于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受害人在先过错等因素,合理选择救济方法。
李某某诉秦某某隐私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于2020年10月11日在家门口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分别向东、西照射,原告房屋全部在其监控照射范围内,因此,原告及家人朋友进出住宅均会被监控拍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拆除安装于其门口的两个监控;2.被告对安装于其门口的两个监控所录制的视频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并销毁副本;3.被告出具不少于八百字的书面道歉,张贴于原、被告家相邻位置,张贴期限不少于三十日;4.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人民币59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生活影响及误工费等损失4000元。
被告秦某某辩称:被告已经年近九旬,系独居老人,且原告之前有敲门、撬锁、往被告家门口扔烟头等行为,被告担心自身安危,因此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考虑到邻里和谐,被告愿意改变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并删除相关数据。被告并非故意侵犯原告隐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同侧一排平房的邻居,两家房屋进户门为同一朝向。2020年10月,被告在所居住的XA号房屋门前安装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位于进户门上方,另一个位于进户门一侧外墙的空调外机上方,两个摄像头分别沿某某街向东、向西拍摄。位于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原告家XB号房屋进户门前一带区域,安装于被告房屋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某某街上的人员往来情况。
二、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25371号民事判决:
(1)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一个;
(2)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监控摄像设备内有关原告李某某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B号房屋)人员进出行踪的视频内容;
(3)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交通费人民币12元、误工费282元,合计294元;
(4)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沪01民终98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裁判理由
第一,关于秦某某在其住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害李某某隐私权的问题。原、被告系并排平房的左右邻居,两家进户门同方向朝某某街。被告在房屋外墙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安装一事未与原告商量,未得到原告同意。鉴于两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摄录内容不同,应当分别认定各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安装于被告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角度将原告家进户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原告的私人住宅、日常生活因此被长期摄录,隐私权受到侵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安装于被告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朝向某某街,系居民通行的公共区域,原告在这条街上的行走已脱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范畴,且摄录的对焦点为“场所”即该片公共区域,系一种泛化的图像采集,并非对于原告个体的定格化拍摄,因此,即使摄录内容中出现了原告影像,也不宜认定侵犯原告隐私权。
第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居住的并排平房没有封闭式管理,无其他安保措施,被告又系日常独居的高龄老人,确实有安全需求,故仍应为被告保留合理数量、合理位置的监控摄像头。因此,被告应当拆除镜头朝向原告房屋的一个监控摄像头,另一个监控摄像头可予保留。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监控录制视频信息的诉请,法院认为,原告在自家进出的情况即行踪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密性,因此被告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关于原告家进出情况的画面内容属于应当删除的信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鉴于原告尚未因此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且隐私权受侵害后有多种救济方式,双方系多年邻里、被告年近九旬等因素,结合我国尊老敬老传统,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其交通费、误工费系由被告侵权导致发生,被告应予赔偿,其余损失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以赔礼道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承办人员实地调查了双方房屋毗邻状况,并与当事人交谈、向邻居了解关系和谐度、社区安保措施,最终认定,被告安装的其中一个摄像头因正对原告家入户门,图像采集范围过度,该安装使用行为存在过错,故判决应予拆除;另一个摄像头仅拍摄到临街行人行走画面,且该社区安保措施缺乏、被告属于高龄独居、邻里之间亦存在矛盾,被告安装监控摄像头确有必要,故法院判决保留这一个监控摄像头。
案例解释: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
一、
涉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案件属于隐私权纠纷
现有判决中,相关纠纷所立案由包括“相邻关系纠纷”“隐私权纠纷”等。对于前一种案由,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源自不动产物权,强调为了物尽其用,相邻一方应容忍另一方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权利行使扩张。因此,尽管因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引发的纠纷多发于邻里之间,但“邻里”仅系对于时空的描述,不能因此径直以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形下被他人设备采集图像,对于被摄像者而言,其心理体验为:感到被“观察者”所凝视,并且对自身信息、行为、事件的展示、传播丧失了可控感,尊严受伤害。如本案中,原告当庭表示,不愿自己的每日进出情况被邻居拍摄、记录,尤其担心图像信息可能会被泄露、自己会成为街坊邻居茶余饭后的笑谈。由此可见,此类侵权行为损害对象系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以隐私权等为代表的人格权的底层逻辑。隐私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而隐私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彰显着自然人的精神生活需要。隐私权的核心系个人享有对其信息、行为、事件展示的绝对自主支配权,以及相应的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隐私权系绝对权,具有对世性,权利内容不随场域变动而变化,因此,无论自然人处于专有或公共空间,物理空间或网络空间,均享有隐私权,均有权期待私密不为他人所知晓。受到此等侵犯的自然人,无论其自然属性(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或社会属性(职业、身份),无论其与所在空间场所的财产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私有、共有、公有),均可以权利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这种权利系人格权,在原权意义上为人格权,在救济权意义上,即为人格权请求权。因此,在涉及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侵权案件中,受害方的请求权基础为隐私权。
二、
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
(1)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基于行为空间论,人的行为有对空间环境的需求,同时,空间环境对人的行为造成影响;在完全自然的条件下,被观察者因为不知道在被观察,因此会表现出真实自然的行为,向外界提供了真实的信息。在私密空间中,基于对环境安全的信赖,个人呈现最多的真实自然表现,包含各种隐私情形。私密空间,包括以门、窗、墙等“硬隔断”切割出的空间,如私宅、宾馆房间、单人盥洗室,也包括以“软隔断”划分出的私人专属空间,如非透明的帐篷、用布帘遮挡的床铺。图像采集设备拍摄、窥视到他人的私密空间,属于侵犯隐私权。
(2)拍摄、窥视他人私密活动。私密活动不仅存在于私密空间内,也可发生在非私密空间,例如公寓楼道、多人宿舍、多人办公室等特定人员共用空间,以及向不特定人员开放的公共空间。若行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当时的活动不为他人所知,同时不愿其活动为他人所知,则这类活动属于私密活动,反之则不然。本案中,被告安装的一个摄像头图像采集范围为其私宅附近的公共街道,原告在街上行走不属于私密活动,因此被告安装使用该摄像头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3)未经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使用者收集到人脸、身形、私人住址、行踪轨迹等信息,信息的聚合将导致人格法益上升。并且信息收集的后端行为包含信息储存、传输、加工、使用等,聚合而成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极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该聚合式个人信息符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应对此评价为个人私密信息,并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适用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END
律
所
简
介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沛丰大厦西区10楼、11楼,拥有1000多平方米办公场所,现设有政企法律顾问部(企业合规专业部)、金融证券部、刑事辩护部、建工房地产部、民商事部、劳动家事部、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事务部、律所运营管理部八个专业化部门,并设立分所——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拥有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精干律师团队,执业律师均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专业水准,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大中小企业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平凉市人民政府、皋兰县人民政府、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本所始终以提供高效、专业、诚信、敬业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严谨踏实的作风,严格遵循律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一流、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在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为根本,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为服务导向,努力发展为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达而成·总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沛丰大厦西区11楼
联系电话:13399318199
固定电话:0931-8449135
网址:www.decls.cn
达而成·平凉分所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柳湖路绿地广场东侧11楼1101室
联系电话:18215335153
扫码关注我们
优质 高效 专业 诚信
守德 求实 敬业 创新
编辑:王淑萍
校对: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