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37号相对人名称:纪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06日11时3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接高速交警移送案件,案件指出2024年11月06日11时10分纪某某驾驶津AB9**3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津雄高速胜芳入口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06日11时30分到津雄高速霸州出口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请纪某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纪某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事由:纪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实施机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1月06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