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用于收回闲置土地可能面临问题

文摘   2024-11-04 14:10   河北  

在10月12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关于房地产市场,财政部明确将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叠加运用专项债、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用好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的保障性住房。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指出,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各地闲置未开发的土地相对较多,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这项政策,既可以调节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土地,增强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又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和债务压力。用好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的保障性住房。

这也是时隔五年之后,土储专项债再次启动。

土地收入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储专项债自发行伊始,就成为专项债重点投入领域。2018年,土储专项债的发行规模就占到了当年专项债发行规模的35.8%。其后为了引导财政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规范财政预算管理,2019年9月,国常会要求“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自此,各地纷纷叫停了土储专项债的申报和发行工作。

当前在房地产市场发生根本性变化和地方政府收入压力不断加大的前提下,土储专项债的重启将有利于缓解地方债务压力和提升专项债资金使用效率。

由于前期城投公司为地方政府托地、输入流动性,手里也拿了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因此,地方政府能否以专项债资金再收回城投公司手里的地,把流动性再输入给城投公司,也颇为各方关注。

01
土储专项债定义

根据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2017年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明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土储专项债与其他专项债券品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收入来源主要为项目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而其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作为项目还本付息的来源。

02
本次土储专项债优先支持范围
2024年10月17日,自然资源部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允许专项债用于土地储备的具体支持范围,“将优先考虑企业无力开发、不愿开发,还没有动工建设的住宅商务用地。”
据此,本次土储专项债重点支持的范围,应是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为资金等法定原因无力履行出让合同,且较难转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结合《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如果是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03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流程 

首先,土地储备专项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发行主体。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其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04
债券期限

由于土储项目一般不涉及后期运营,根据土储建设期限和土地出让收入回收周期的特点,土储专项债的发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可根据项目周期和管理要素等特点,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05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06
新的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2024年6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针对当前盘活房地产存量土地存在的利用难、转让难、收回难等问题,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结合各地实践探索,研究出台了三个方面18条政策措施。
系统施策的“政策工具箱”,限定时限(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限定范围(市、县政府审核确认建立的闲置 置土地项目清单范围内)、封闭运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和压降债务提供政策支持。其中:
1)在“鼓励开发”方面:一是消除开发建设障碍(主要指政府及部门行为导致不具备开发条件的);二是完善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要求(主要指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三是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主要是土地价款与不动产发证挂钩);四是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主要指超期一年以内的,可以签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五是依法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不追究违约责任,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2)在“促进转让”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土地二级市场作用(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盘活);二是支持预告登记转让(主要是指投资额未达到25%,受让方先预告登记开发至达到25%后再办理转移登记);三是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主要是在未还清贷款前提下,抵押人和义务的转移);四是配合司法及破产处置(主要是依据裁决或判决确定补偿方式并及时收回),优化分割开发程序(主要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前提下,为其持有的其他存量房地用地增强建筑容量、变更土地用途等),支持合作开发;

3)在“规范收购收回”方面:强调了应依法收回的情形,协商收回的可采取等价置换等方式,收回收购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但要量力而行,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我们注意到,10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并未明确专项债收回的土地只能用于保障性住房。后续具体实施政策值得关注。


07
闲置存量土地收购程序

各地的闲置存量土地收购程序会略有不同,通常来说,一般会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收购申请。即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向当地土储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土储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附件,确定收购对象。

第二步、实地核查。当地土储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

第三步、规划设计。当地土储机构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步、价格评估。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费用进行评估测算,经原用地所有权人认可后,在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并确定补偿费用。

第五步:土储中心根据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土地收购的实施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报地方政府批准。

第六步:土储中心与拟收购对象签订收购合同后,支付土地收购费用,完成土地交付后,实现土地入库储备。
08
新政的积极作用

新的财政政策对楼市利好无疑。政策扩大了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首先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既可以调节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土地,增强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又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和债务压力。
其次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的保障性住房,既可以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又可以优化保障房的供给,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资金困难,存在流动性风险,已影响其在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完成全年经济发展目标(5%增长)方面的能力。财政部指出,将加力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增量政策举措,加力支持地方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如专项债能用于收回压在城投公司手中的闲置土地,无疑将较大缓解城投公司的资金压力,释放其活力。
我们认为,根据已公布的政策,能够优先享受到专项债收购土地政策的城投公司,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其持有的土地为住宅商务用地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09
专项债盘活存量可能面临的问题

2019年9月,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及引导专项债投向基建领域,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自此土地储备专项债暂停发行,本次政策重启主要由于各地闲置未开发的土地相对较多。
近年来,专项债资金闲置、使用效率低等问题突出,土储专项债重启可以缓解专项债缺项目和资金闲置问题,改善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收储不会带来利润,但可以盘活闲置资产,重启开发链条,优化企业的存货结构。
政策方向可期,但是能否促使房地产行业止跌企稳的关键在于能否惠及更大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主体,这一方面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影响政策效果。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难点问题:
一是定价问题,专项债是要偿还本息的,价格高了政府成本和收益难以平衡,如果盲目扩大地方债务,进一步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价格低了导致开发商亏损,部分土地存在多个合作方,利益诉求不同时对于价格接受程度不同。在此前地方国企收储存量房用作保障房工作中,就存在收购综合成本偏高因素导致推进落地节奏缓慢的问题。
二是当前房地产行业前景不明朗,土地价格和房价存在下跌预期,影响收储积极性。
三是房企存量闲置土地多数处于已经抵押状态,存在复杂的抵押和债权关系时,处置起来便比较复杂。(本文来源:贝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众号,信贷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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