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的144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中,多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被判刑,其中包括多起危害野生梅花鹿的案件。
2023年12月,经季某某提议,常某、于某、尹某驾车来到珲春市板石镇东兴村东山附近,使用猎狗和扎枪,猎杀梅花鹿和野猪各1只。猎杀过程中,尹某、于某负责开车接送、运输猎狗及猎获物,季某某、常某负责猎杀。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尹某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抓获;于某、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人民币3万元;涉案野猪单只价值人民币500元,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5万元。经审理,被告人季某某等4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及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依法没收犯罪工具。被告季某某等4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05万元。
2020年7月,被告人闯某明知王某(另案处理)非法猎捕野生梅花鹿,为牟取利益,与王某商定收购野生梅花鹿制品的价格后,先后7次到王某的住所收购14颗鹿心、13根鹿鞭、22根鹿尾和300斤鹿肉。收购过程中,王某还赠送被告人闯某40斤野生狍子肉和9.5斤鹿排肉。闯某共计支付王某1.75万元人民币。随后,闯某将非法收购的14颗野生梅花鹿心、12根鹿鞭、22根鹿尾、158.5斤鹿肉、40斤野生狍子肉和9.5斤鹿排肉,分别出售给郎某等人,非法获利6682.5元人民币。被告人高某(闯某妻子)在出售给郎某等人野生梅花鹿制品的过程中,以割肉、收款、推销等方式协助其非法出售野生梅花鹿制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闯某非法出售的37件野生梅花鹿制品。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闯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犯罪工具及涉案野生动物制品。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呼吁:坚决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梅花鹿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对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重要作用。
作者:延边晨报记者 肇家星
初审:郭强 复审:管学森 终审:高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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