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亏损,基金公司能否要求基金经理赔偿?

文摘   2024-11-29 07:06   上海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进行认定。基金公司应就其确实存在损失,损失系由基金经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基金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应由基金经理赔偿进行举证。



一、基本案情




    高某洲于2020年12月入职某甲公司处,任职基金经理,负责操作某某资产中通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某某基金)中的股票买卖。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于2022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高某洲与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2023)津0104民初10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某甲公司支付高某洲2021年12月工资差额4036.65元;二、某甲公司支付高某洲2022年1月至12月工资26160元;三、某甲公司支付高某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60元;四、某甲公司支付高某洲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02.29元;五、驳回原告高某洲其他诉讼请求。后高某洲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津01民终1148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认为“2022年期间,某某资产公司对高某洲仍在实施管理行为,考勤记录基本能反映出高某洲的工作状态不佳,工作时间并不饱满,再结合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应认定高某洲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提供了劳动,某某资产公司应支付报酬。”。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某某基金情况。某某资产中通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2月19日成立,管理人为某甲公司,原告主张投资经理一开始为杨某,2020年12月初变为被告,被告主张其自2020年8月开始操作某某基金。庭审中,某甲公司主张该基金初始价值为200万元,由杨某(原告法定代表人)投资100万元、案外人天津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投资100万元,中间案外人张某廷投入100万元,后赎回。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取得被告处基金业资格。该基金产品净值信息显示,2019年8月1日单位净值0.973元,资产净值1945141.4元,资产份额2000000;2020年12月15日,单位净值0.995;2021年1月13日,单位净值0.829,资产份额变更为3187648.46;2021年6月15日,单位净值0.569,资产份额变更为2000000;2022年12月30日,该基金清盘,清盘单位净值为0.370,资产净值739567.14元。庭后,某甲公司提交其与杨某、案外人某己公司之间的《某某资产中通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该二份合同中声明与承诺部分载明,投资人知晓,管理人(即某甲公司)、托管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机构不应对私募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管理人承诺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不承诺投资收益。合同约定基金经理为高某洲,本基金预警线为0.85元,止损线为0.80元。认购金额各为100万元。原告另提交其与案外人天津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签订的《基金保本协议》,主张某甲公司作为权益保证人履行认购私募基金资金安全保证和亏损补足义务。庭审中,原告自述杨某系中通股东,持股20%,实际钱都是杨某的资金,原告自认并未向某己公司赔偿。被告对《某某资产中通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保本协议》均不认可,并认为《基金保本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庭审中,原告提交杨某与高某洲的对话录音,主张2022年1月4日,高某洲承诺会对基金亏损部分承担责任。该录音中,杨某称让高某洲自己赔了钱自己担,高某洲称“担也没问题,先垫上给你,等我赚钱了再给你”“我先给你写个东西吧,你先垫着,我就等着你加资金,我自己有点收入,什么都能负责,后来你什么都不加了,我就靠这点工资”。杨某称:“我记得最开始的合同它是这么拟的:第一,我们是以0.6为基准的,对吧?我们基于风控0.6以下的部分是你承担的,如果没记错的话应该是这样的,对吧?因为我们当时是有基于这么一个前提之下,你同意的前提之下,我们才开启的风控策略,因为它毕竟到0.6再跌的话谁也承受不了。也就是说这个净值之下,你要负责任,因为0.6再跌谁也做不回来了,所以你0.6以下的部分,你全部负责。”……高某洲称:“当时是不是说0.6以下我负责。”。杨某称:“是基于这个值懂吗?再跌穿0.6以下就不让你玩了,你要再想玩再往里加钱这个意思,听懂了吗?”。高某洲称:“对。……说这么多话你好像没有几句理解我的意思,我不是说7000块钱工资低,因为我转着点的话,我肯定不可能靠这个,我就希望后面做好了,我不能指着这7000块钱吧。”。杨某称:“如果你要不负责,这钱我一开始就不给你,懂吗?”。高某洲称:“负责任就是说我自己挣钱之后啊,我现在怎么负责啊”。高某洲认可与杨某的录音是高某洲本人的声音,但不认可录音内容。原告另提交杨某、杨伟峰与高某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被告多次违规,未按照系统规则进行交易,存在严重操作失误,导致基金亏损,原告工作人员杨伟峰在基金净值跌破相应数值时向高某洲进行提示。根据被告提交的被告与原告公司员工崔某的2020年12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崔某向被告发送《交易员守则》,原告对上述聊天记录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另查,2021年7月12日,高某洲向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高某洲由于个人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4万元,待资金宽裕时归还。附:1.高某洲于6月1日向杨某借款5万元,加上本次4万元,合计9万元。2.由于高某洲在某庚公司任职,期间由高某洲对公司产品净值造成的亏损,高某洲将负责到底,2021年12月31日前产品净值不足0.968的部分,由高某洲补齐”。杨某与高某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高某洲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90000元,该借款分两期给付……;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庭审中,高某洲主张上述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该借条系对公司的承诺,高某洲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杨某借款前提是要求被告写上附言,如果不写,公司将开除被告,被告迫于无奈写下附言。 


    再查,2023年11月8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23年11月9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起诉来院。 



二、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进行认定。就本案而言,原告应就其确实存在损失,损失系由被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某戊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赔偿进行举证。 


    关于实际损失一节。原告未提交证据,且自述并未向案外人赔偿,故原告实际是否产生损失及损失金额本院无法确认。 


    关于劳动者过错或重大过失一节。现生效判决虽已认定高某洲的工作状态不佳,工作时间并不饱满,纵观本案事实,原告自身也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即没有严格按《某某资产中通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止损、管理不严格等。 


    关于损失赔偿一节。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双方就赔偿损失方面的权利义务,原告处亦未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此进行规定。原告虽提交被告向杨某出具的借条、录音等,但借条实质为被告与杨某个人之间的约定,并非对原告的承诺。且该承诺亦明确载明由高某洲对公司产品净值造成的亏损,高某洲将负责到底,原告亦无法证实净值亏损系由高某洲个人造成。录音中高某洲亦未明确其承担亏损责任。另,经济损失赔偿应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兼顾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予以确定,结合2022年1月至12月原告未给被告发放工资之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原告杭州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合规解读




    基金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管理人以及基金经理的用人单位,享受产品管理费以及基金经理的劳动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一般来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会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仅当劳动者履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岗位要求对损害结果可预见或劳动者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该损害结果本可避免),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且很关注与于用人单位的损失是否与劳动者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此外,在确认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时,一般要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合理划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责任范围,法院通常会考量劳动者岗位职责、参与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可能判定承担20%、10%的责任,等等,而并不一定是承担100%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tKL/k1m5BA/m2sDEbFtSuOQHfd8NyKtSNxtZp+KV3W4HBqjEIW3VPUKq3u+IEo4IN8F8bAhBmg6Rb2SdRVkZqG9weHjQjFT72q8nYjlNVNS/Ywb48Cxr+7dkKIhc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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