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务   2024-11-17 15:33   内蒙古  

  11月15日,民政部印发通知,就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通知全文如下↓

民政部关于《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
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网址:www.mca.gov.cn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ssfzc@mca.gov.cn

  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1.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民政部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促进慈善信托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备案的慈善信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四条 慈善信托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
(一)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五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均为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第六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均为股权(股票)、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规定所称资金总收入,是指非资金信托财产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总收入。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资金总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资金总收入。
第七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既有资金财产又有非资金财产的,资金财产和非资金财产应当分别记账核算,年度支出标准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是指下列费用:
(一)向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报酬;
(二)向监察人支付的报酬;
(三)为保管慈善信托财产发生的费用;
(四)为管理、处分慈善信托财产聘请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
(五)慈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慈善信托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点五;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第十条 慈善信托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一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或者数额。
第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将每个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分别计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实为依据,如实核算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虚增慈善信托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作为慈善信托年度报告的内容,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民政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信托公司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设置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
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简要过程

  2023年12月29日修改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促进慈善信托健康发展,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了《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制定工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7条、不分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以及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二)规定了慈善信托支出的概念(第四条)和不同类型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标准(第五条至第七条)。

  (三)规定了慈善信托管理费用的概念(第八条)和标准(第九条至第十条)。

  (四)强调了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未达标的要求(第十四条),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明确了《规定》的生效时间等(第十七条)。


来源丨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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