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文摘   2024-11-19 17:49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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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与某矿业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定代表人何某承担补充偿还责任。该矿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初始股东为何某(持股51%)和杨某(持股49%)。2012年4月,杨某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何某。2015年2月,何某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王某,此时公司股东变为何某(持股51%)和王某(持股49%)。后来公司先后两次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的800万元由何某和王某于2021年12月之前以货币形式缴足。其中,王某需增资408万元。然而,执行过程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赵某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增资认缴义务,遂判决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408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的出资义务可能加速到期。这意味着即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也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承担公司债务。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若公司股东未出资完毕,或者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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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潇瑜

校对: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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