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民生   2024-11-11 21:30   山东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泮万华与被执行人王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克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泮万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

王克军,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金郝庄镇金炉店村157号。身份证号码:37250219710226****。


二、执行依据

临清市人民法院(2019)鲁1581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59640元人民币及利息。


四、悬赏金额

悬赏公告发布后,凡举报被执行人王克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635-2415178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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