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时自燃,邻车遭殃谁来赔?

时事   2024-11-08 19:29   新疆  


今年9月,石河子市新城街道9社区居民徐某的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的充电桩充电时突然起火,风助火势越烧越旺,不到5分钟,该电动自行车被烧毁。尽管社区网格员和救援力量及时到场扑救,但停在旁边的3辆电动自行车仍不同程度受损。


事后,消防部门现场勘查认为,起火处的室外充电桩建设标准符合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徐某按照操作流程使用充电桩,起火原因可能是充电时间过长导致电池过热发生自燃。因徐某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消防部门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那徐某该不该赔偿受波及电动自行车车主损失?


  火扑灭后,3名车主找到徐某,希望其赔偿电动自行车损失,徐某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无奈,3名车主向石河子市新城街道9社区申请调解,该社区人民调解员寇江邀请几人来到调解室。


  徐某认为,其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充电,起火事故发生于充电过程中,属于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判性,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你的车起火让我们的车受损,你就应该赔。”3名车主态度一致。


  见双方互不相让,寇江及时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过错,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寇江向徐某解释,电动自行车按规定操作充电依然造成起火事故,可认定为意外事件,但起火原因可能是充电时间过长,这证明徐某未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其存在一定过错,虽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但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明确了法律规定,徐某同意赔偿。经综合评估,徐某向车辆受损较轻的2名车主各赔偿300元,向车辆受损较重的1名车主赔偿1300元。



案件警示


电动自行车自燃多与充电时间过长、电瓶老化、产品技术不合格、私改电瓶等隐患有关,一旦自燃,火势蔓延很快。目前,市场监管、公安交管部门正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加大检查力度。消费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时,要加强巡护,及时更换老化易燃件,不私自改装电瓶,不加装音响、灯光等带电设备。



来源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谢佳音

编辑:马风洁 

新疆法治报
新疆法治报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