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要求王伯伯搬离,王伯伯却振振有词:“我卖的是房子,可没卖地下室!”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01 案情回顾
赵强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南京工作,经过多年的打拼,终于和妻子小芳攒够了买房的钱。通过中介的介绍,他们看中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二手房。
房子虽然有些年头,但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且价格比市场价低了近20万,赵强和小芳毫不犹豫地决定买下。
签合同时,赵强仔细检查了房屋的每一处角落,但由于当时地下室入口被杂物遮挡,他并未发现地下室的存在。再加上王伯伯一再保证房屋没有任何问题,赵强便放心地签了字,并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
入住后,赵强一家过得十分惬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强开始注意到家里偶尔会有一些奇怪的声响,但他一直以为是邻居家传来的,并没有太在意。
直到5年后的一天,赵强在整理院子时,无意间推开了杂物间的一扇门,竟然发现了一个宽敞的地下室!
赵强惊喜之余,却发现地下室里堆满了王伯伯的杂物,而王伯伯本人正坐在里面悠闲地喝茶。赵强立刻意识到,这地下室竟然一直被王伯伯霸占着!
“王伯伯,这地下室怎么是你的东西?”赵强不解地问。
王伯伯却悠闲地回答:“我卖的是房子,可没卖地下室。这地下室一直是我的私人空间。”
赵强气不打一处来:“我买的是整套房子,地下室当然也包括在内!你怎么能这样?”
双方争执不下,赵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王伯伯告上了法庭。
02 法律分析
法庭上,赵强坚持认为地下室作为房屋的一部分,理应随房屋一起转让给他。而王伯伯则辩称,他在卖房时并未提及地下室,因此地下室并不属于交易范围。
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仔细审查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等相关证据。最终,法官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也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法官认为,虽然购房合同中未明确提及地下室,但房产证上明确标注了房屋面积包括地下室部分。因此,地下室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理应随房屋一起转让给赵强。王伯伯在卖房时故意隐瞒地下室的存在,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地下室归赵强所有,并要求王伯伯限期搬离。
03 案件点评
网友们表示:带上地下室就不是180万了,还应该判决赵强再给王伯伯加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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