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现予印发,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考核定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可参照执行。
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停产煤矿(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复产验收前,可申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不低于90分,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管理部分评分不低于90分,安全基础管理部分评分不低于85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3.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间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2年的;
2.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据拟申报的等级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初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其中,申报一级的还应进行现场检查,申报二级、三级的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抽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一级及以上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监督检查申报煤矿隐患整改合格后,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公告定级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定级煤矿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对考核未达到一级或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考核定级部门可按照考核得分直接定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检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
第八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3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六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3年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
2.3年期限内,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冲击地压事故”3.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冲击地压矿井和开采保护层的矿井除外);
4.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达到 100%。
第十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审核,并征求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意见,审核符合延期条件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三级煤矿不执行直接延期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
(一)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应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考核定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日常检查查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自查处之日上溯6个月,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超过煤矿自查上报数量的,应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三级为撤消)。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后分别降为二级、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级。
(三)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按规定缩短;
(四)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五)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可在“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级级差;实现“一井一面”或智能化开采的,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鼓励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完善有关激励政策,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性。
第十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第一部分 /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1.突出目标导向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健全双控机制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煤矿全体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隐患排查能力,实现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不断推动关口前移。
3.聚焦事故预防
突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加强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强化灾害超前治理和源头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
4.强化现场管理
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培养和应用,推动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5.注重过程控制
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行为、操作行为纠偏,实施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过程控制,推动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6.依靠科技进步
优化生产系统,推动煤矿减水平、减采区、减采掘工作面减人员,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装备、工艺,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7.坚持动态达标持续改进
坚持全面自查自评,加强标准化体系运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评估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制定改进措施并落实,确保动态达标。
二、标准化管理体系构成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包括安全基础管理、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管理等3个部分。
1.安全基础管理
设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范围,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对生产过程中发生不同等级事故、伤害的可能性进行辨识评估,预先采取规避、消除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对生产过程中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的缺陷进行检查、登记、治理、验收、销号,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2.重大灾害防治
针对井工煤矿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煤尘,露天煤矿边坡等重大灾害及风险,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坚持重大灾害源头治理、超前治理、区域治理、系统治理、工程治理。
3.专业管理
设定井工煤矿通风、地质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调度应急和“三堂一舍”,露天煤矿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防治水、调度应急和“三堂一舍”等专业的工作指标及管理标准,规范煤矿生产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质量、现场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标准化现场考核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2部分“安全基础管理”的规定。
2.重大灾害防治
(1)井工煤矿: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3部分“重大灾害防治”中“3.1井工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规定。
(2)露天煤矿: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3部分“重大灾害防治”中“3.2露天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规定。
3.专业管理
(1)井工煤矿: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4部分“专业管理”中“4.1井工煤矿专业管理”和“4.3 调度应急和'三堂一舍’”的规定。
(2)露天煤矿: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4部分“专业管理”中“4.2 露天煤矿专业管理”和“4.3 调度应急和'三堂一舍’”的规定。
注:各部分涉及的资料,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
四、管理体系评分方法
说明:井工煤矿在有采煤工作面、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提下,按照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
说明:露天煤矿现场正常生产,在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提下,按照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
第二部分 / 安全基础管理
一、工作要求
1.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纲领性文件,明确年度安全目标及任务,对目标考核奖惩等内容作出规定,并严格考核兑现。
2.组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设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安全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4.安全培训。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按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宣贯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
6.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按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明确治理责任部门、人员、措施、时限等,并组织实施。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定期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
7.持续改进。每季度对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1次自查自评;每年对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进行1次全面客观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提高体系运行质量。
二、评分方法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本部分不得分。
2.按表2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第三部分 / 重大灾害防治
一、井工煤矿灾害防治评分表
二、露天煤矿灾害防治评分表
第四部分 / 专业管理
一、井工煤矿评分表
1.通风标准化评分
2.地质测量标准化评分
3.采煤标准化评分
4.掘进标准化评分
5.机电标准化评分
6.运输标准化评分
二、露天煤矿评分表
1.(钻孔)标准化评分
2.(爆破)标准化评分
3.(采装)标准化评分
4.(运输)标准化评分
5.(排土)标准化评分
6.(机电)标准化评分
7.(防治水)标准化评分
三.调度急救与三堂一舍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