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七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0-31 18:07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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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发挥特种设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压紧压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力震慑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持续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现集中公布一批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宁夏长庆丰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9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长庆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新华桥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11月29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劳动就业液化气供应站新华桥供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宁夏玉鉴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3年10月3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联合宁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中心专家,对宁夏玉鉴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维保的电梯进行维保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2024年5月2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4年2月29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电梯半月维护保养的过程中,维护保养项目不全面,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银川市兴庆区重庆渔村鱼府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杂物电梯案

      2023年11月1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兴庆区重庆渔村鱼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传菜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杂物电梯)未经检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宁夏灵浩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2月24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宁夏灵浩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4台叉车未经检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3年7月2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配备、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配备、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构成未按规定配备、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月2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2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构成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6月2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供稿:综合执法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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