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漳州市芗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征收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漳州市辉顺角钢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天宝镇埔里村。
二、征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辉顺角钢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辉顺角钢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总面积3.1094公顷,其中芗城区天宝镇埔里村水田0.1449公顷、旱地0.4489公顷、果园0.0633公顷、其他园地0.0619公顷、其他草地0.9526公顷、农村道路0.0939公顷、坑塘水面0.4483公顷、设施农用地0.7104公顷、田坎0.0037公顷、盐田及工矿用地0.1815公顷。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芗政文〔2023〕9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天宝镇埔里村综合地价为91.3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华石亭片区、天宝镇、浦南镇等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漳芗政文〔2022〕35号)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天宝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华石亭片区、天宝镇、浦南镇等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漳芗政文〔2022〕35号)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数:7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0人)全部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芗城区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漳芗政文〔2009〕172号)、《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芗政办〔2012〕92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漳芗政办〔2018〕128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144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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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芗城区政府网
编辑 | 严少茹
主编 | 谢威
监制 | 孙亚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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