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司法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五项拒执罪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进一步列举十项拒执罪
“情节严重”情形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
可以构成拒执罪
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
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拒执罪从重、从轻情节
明确拒执罪追赃挽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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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温喜贵
责编:翁祖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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