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裁判可能的后果为理由——《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之第六章后果主义论辩

文摘   2024-11-29 08:23   河北  

后果主义论辩,就是从判决可能发生的后果,为自己的裁判结论或主张提供理由。

作者对后果主义论辩,以判决先例具有的实际立法作用开始,并主要是从宪法问题上展开,举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形成司法审查原则;英国也有麦考密克诉总检察长案。强调了在法律制度的“承认规则”层面上,后果论辩的作用不可或缺,但在实际权衡中,取决于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内容判断上。

在实际裁判中,基于正义的衡量和基于便利或公共利益的考量之间存在冲突。可如果此刻对先例赋予无法修改的适用效力,那就是存在缺陷,并实际上排除了经验支持或否定先例的后果论辩理由!这是不可思议的!

在背弃或背离先例时,必须基于更一般性的法律论辩和证明理论!

演绎性证明的价值并不在于详细阐述,只是在一个各种价值构成的框架中,为终局性的证明提供坚实根据!

但演绎推理的局限出现,对备选裁判规则的权衡时,后果主义论辩就成为法律论证的关键要素,具体包括:尝试、个人正义观念、法律的原则、公共政策。前瞻性也是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为了实现同案同判的形式主义正义)

实际上,对于裁判后果的可能引发的后来相似案件处理的影响,一直是法官需要思考的,也是必须关注的,但这不等于在所有裁判需考虑的因素中,这一因素居于必然重要位置,有时候其他因素可能位居该因素之前,比如更符合法律规定,更具有时代价值,更符合诉讼便利等实际考量。但对于典型案例或首次出现的案件,法官必须清楚自己所作的裁判可能带来的参考学习,稍有差池便是贻笑大方。

对于裁判后果影响的预先分析,其他学者也是重视的,可见《法律思维小学堂》 学习笔记9;结果导向解释的限制,托马斯•默勒斯《法学方法论》学习笔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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