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制,溯源调查对象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等要求,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以电力驱动(助动)的非机动车,包括出厂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改装后不符合的交通工具。溯源调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驶时引发的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亡人交通事故。电动摩托车(含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含三轮)和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火灾事故、亡人交通事故也属于溯源调查范围。
根据机制,电动自行车事故溯源调查内容包括产品质量问题、改装上牌问题、停放使用问题以及登记核验问题。每项调查内容都明确了溯源调查的具体范围,以及需要处理的相关涉事对象。例如,在停放使用问题上,机制明确指出,在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调查时,同步调查违规停放充电以及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不足、充电价格偏高、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损坏及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等方面问题。交通事故涉及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方为即时配送员、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有关部门将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给即时配送相关企业,并督促即时配送平台企业按照内部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在强化全链条溯源调查协作上,机制明确指出,要强化事故原因调查协作、事故责任延伸调查协作、事故责任追究协作、资源共享共建协作。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或电动自行车亡人交通事故时,由牵头部门组织、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协查,强化信息互通,形成整治合力,提升溯源调查效率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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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