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丨赡养不能“给钱了事” 精神赡养也是法定义务

旅行   2024-11-22 18:11   内蒙古  

俗话说,“父母养儿女小,儿女养父母老”,但赡养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成功化解一起赡养费纠纷。


01
案情简介

董大爷是一名退休职工,月退休工资2000余元,名下有5处房产和大量债权,于2019年离异。其女儿董某与丈夫经营一家工厂,因工作繁忙,回家看望父亲时间较少,只不定期向父亲支付赡养费。2020年,董某夫妇经营不善导致工厂倒闭,欠下大量外债,无力再向父亲支付赡养费。2024年2月,董大爷因长期见不到女儿且未收到赡养费,将董某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尽赡养义务。3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董某每月向董大爷支付赡养费400元。董大爷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自己年老体弱且有慢性疾病需治疗,于4月7日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层面的体现。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不能仅仅是“给钱了事”。该案中,董某无固定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子女,经济较为困难。董大爷有稳定收入来源,身体状况仍能够自理,实际上更需要的是情感上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


本着“办理一个案件、重拾一份亲情、挽救一个家庭”的原则,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和家庭伦理出发,采取“背对背”方式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化解了双方心结。经过多次沟通,董某自愿每月向董大爷支付赡养费700元,并承诺多回家陪伴父亲,让父亲安享晚年。

02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子女不仅要有孝心,更要有孝行。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包括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精神赡养不以物质赡养能力为前提,即使子女没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同样应当常常关心和陪伴老人。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可以相应减少子女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但是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陪伴不可或缺。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来 源新疆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

美 工|李   欣
审 核|芦永强
终 审|班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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