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情况通报 | 当事人文章 |
官方媒体跟进报道 | |
来源:央广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0049639012586824&wfr=spider&for=pc |
01央广网报道脑图
02该不该配合行政执法?
我们还是看一看当事人的原文吧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IQ2FOBAA052182R1.html |
不带任何情绪,当事人文章的脑图是:
仍然不带任何情绪,当事人文章的重点是:
作者在酒店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逮捕并带到派出所。
作者在酒店办理入住后被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员非法闯入房间,要求出示身份证。
作者要求对方出示警察证,但对方情绪激动并强行将作者反铐在墙边。
作者被带到派出所后,由于只有两名警察值班,且其中一名警察忘记带警察证,作者被暂时释放。
作者对派出所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依法处理。
作者指出派出所的执法行为违反了《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出示证件。
作者在派出所被非法使用手铐,并被要求做笔录,但因缺乏合法手续而拒绝。
作者在多次要求下,最终被释放,但对方并未给出合理的解释。
作者对派出所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质疑和批评。
作者指出派出所的执法行为违反了《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作者在派出所被非法使用手铐,并被要求做笔录,但因缺乏合法手续而拒绝。
作者在多次要求下,最终被释放,但对方并未给出合理的解释。
作者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反馈和处理结果表示不满。
作者在多次尝试联系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后,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
作者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反馈和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作者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引起公众对法律执行问题的关注。
综合2篇文章重点及细节,此起事件涉嫌存在如下怪事儿:
序号 | 怪事儿描述 |
---|---|
1 | 1名执法人员+2名辅警处警 |
2 | 不带警察证 |
3 | 怀疑店家身份证查验存在问题(或后来找的借口) |
4 | 把正常经验证入住的普通公民当犯罪嫌疑人 |
5 | 或将可能的证人当犯罪嫌疑人 |
6 | 碰到要求出示警察证这样的合法合理要求 |
7 | 老羞成怒 |
8 | 恶语相向 |
9 | 踢坏酒店家俱 |
10 | 违法违规使用手铐(警械) |
11 | ... |
违法到如此地步的行政执法,胆大妄为到如此地步的行政执法,如果你是当事人,你是配合呢?还是不配合呢?
03情况通报有没有问题?
官方情况通报原文:针对网传“协警铐走实习律师”相关信息,菏泽市公安局迅速成立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
经查,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
经研究,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窦某喜予以诫勉处分,对处警民警张某予以记过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晁某亮、聂某予以辞退。
菏泽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执法素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同时,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情况通报存在的问题:
3.1未明确网传信息的核查结论。也就是没有明确当事人的信息是否属实
3.2未明确是否与当事人接触。相关信息并未涉及,也没有明确获得当事人谅解等信息
3.3涉嫌使用了不是处分的处分。
3.3.1民警当班负责人“窦某喜予以诫勉处分”,但“诫勉”可以肯定不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法定的处分类型
该法第七条的处分类型之中“诫勉”;该法第十二条将“诫勉”明确为非处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而更为存疑的是,当班负责人只派一名有警察证的人员+辅警处警,当事人被非法使用警械到派出所之后不及时解决问题等等,符合不符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呢?
3.3.2"对涉事两名辅警晁某亮、聂某予以辞退",如果这2个人是直签公安局,"辞退"算得上是处分,但描述不精准,因为真正的处分应当依法依规写成"开除"
如果这2个人是第三方人员,那么"辞退"根本就不是处分,只是退回第三方公司而已
3.4涉嫌未“全面核查”,以行政处分代替对当事民警及辅警违法行为的追究;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事实-酒店被民警或者辅警踢坏的家俱只字未提。
3.5其它错误。
“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
3.5.1文字描述模糊,辅警不会有警察证
3.5.2究竟有没有2张警察证,也就是有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
情况通报中很明确,处警的民警仅张某,可以明确是行政机关违法,且民警忘带了警察证
3.5.3究竟谁使用的警械?
如果是辅警,涉嫌违法!
如果辅警不违法,那么“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描述中仅指的是民警,当然这个“等”是等外等,但再等外等也不能把辅警涉嫌违法的事情等掉!
如果是民警,一样涉嫌违法,当事人的情形并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警械的使用条件
04此起事件非深度问答
问题1:文章中提到的"我"为何会被带回派出所并进行审讯?
回答:"我"因为在酒店拒绝向自称来自至冬国明冠峡幸福街派出所的未知人物出示身份证件而遭到逮捕并被带上手铐带走至派出所接受审查。
问题2:"我"对于那些未按规定出示证件就来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何看法?
回答:"我"对此类违法行为持有强烈反对的态度,他认为这些人不仅违背了自己的职责而且还侵犯了公众的基本权益。
问题3:文中提到的事件发生在何时以及地点在哪里发生的?
回答:这件事发生的时间是在2024年的新年期间(1月份),地点则是中国的一个名为明冠峡的地方。
问题4:面对非法拘留的情况,“我”的反应是什么?
回答:"我"并没有抵抗或反击,反而选择了冷静应对,坚持自己的立场——要求警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按正规流程行事。
问题5:"我"的朋友是谁?他们在这次事件中有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吗?
回答:"我"的朋友名叫迪卢克,他是即将举行婚礼的新娘之一。"我"之所以会出现在那个地方就是因为受到了朋友的邀请参加其婚宴庆典.
问题6:"我"是如何看待自己在此次冲突中的角色定位的呢?
回答:"我"认为自己既是一名普通的市民同时也是一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律工作者因此他在对待这个问题时表现出了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希望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问题7:"我"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回答:"我"虽然遭受了一系列的不公正待遇但却未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援助和服务甚至包括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使得整个过程充满了无奈和无助的感受。
问题8:"我"为什么会选择公开讲述这件事情?
回答:"我"希望通过分享个人经历引起更多人对类似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问题9:"我"对未来有什么期望或者计划?
回答:"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类似的公益活动中帮助他人解决问题同时也会继续致力于推进法治建设让更多人了解并尊法学法用法护法从而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问题10:"我"的故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启示?
回答:"我"的故事告诉我们即使面临困境也要坚守原则勇于斗争尤其是在涉及到自身利益受损的关键时刻更要敢于发声维护自我权利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个体价值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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