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作为贵州省贵阳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贵阳市落地落实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贵阳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责任担当和法治智慧。
看点一 保障村民“住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是保障村民“住有所居”和安居乐业最基本的条件,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
贵州省委、贵州省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等需求。
贵阳市委、市政府将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控的体制机制、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盘活利用闲置房屋等作为该市“十四五”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规划和农村“五治”的重要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条例》,正当其时。
“《条例》的制定,目的就是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行业专家认为,《条例》是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贵阳实际,对保障村民“住有所居”和安居乐业的积极回应。
看点二 解决村民住宅建设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贵阳市农村房屋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与此同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散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涉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职责不清晰、不明确,规划引领作用发挥不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标准和省的标准不尽一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不予批准情形等内容不明确,村级组织的作用发挥不足,村民住宅安全建设规范意识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条例》对上述问题均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实现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信息化,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村级组织职责,实施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如何规划与管控,《条例》明确,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生态保护、地域特色、文化传承、村庄风貌、乡村旅游等要素,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看点三 保障村民实际生产生活需要
现实生产生活中,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大小、宅基地建筑高低,各地不一,一直存在很大差异。
为回应广大农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同时兼顾严控严管与村民刚需,《条例》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活动作为特别条款单列,为全市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刚性需求、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助力乡村振兴,不断提高农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许多条款充分体现了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探索实践,具有开创性意义,走在了全国前列。
如为补充、细化上位法对规划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与源头管控要求,《条例》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层高的标准。
《条例》规定,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
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三层,首层层高不超过三点六米,其他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
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经过多次调研和征求村民等相关意见,为保障村民生产生活所需,放置农具、家什、庄稼等,《条例》还对村民附属用房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附属用房层数不超过一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看点四 “宅基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写入法规
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如何在宅基地定位放线范围内建设住宅?放线范围谁来定?要不要收费?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宅基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确定住宅建设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农村村民应当在宅基地定位放线范围内建设住宅。
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农村村民委托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修建住宅;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专家表示,《条例》把“宅基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等写入法规,就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来源:贵州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