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第524篇文章,2024年第99篇
编者按
“刑辩实战”第13期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事团队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质证”进行了全面探讨。
本次活动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鑫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委会主任彭逸轩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数字金融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先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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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赵玉来律师在活动上的主题发言《电子数据之质证攻略》,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在刑事司法实践之中,电子数据这位“无言的证人”正逐渐占据更加显要的地位,其证明力在众多案件中日益凸显。审视一系列刑事案件,不难发现,从错综复杂的金融诈骗到证券期货领域的犯罪行为,电子数据都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类犯罪之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更是蔚然成风。据统计,在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案件中,高达80%的案件都涉及到了电子数据的使用。
正如何家弘教授所言,“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刘品新:《电子证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但是,目前许多司法人员在电子数据方面的知识储备尚显不足,难以独立完成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分析工作。理清电子数据的质证思路,对于专业的刑辩律师发现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2016年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给出了定义:“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从这个条文本身来理解,对于电子数据,可以把握三点:时间、形态和关联性。
从时间上看,电子数据是案发过程中形成的。这就排除了案发后形成的电子数据,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从形态上看,一项证据若要被归类为电子数据,必须是数字化形式的。
从关联性上看,电子数据必须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地球上每天都会产生海量的电子数据,与本案无关的电子数据,显然不能当成本案的证据。
电子数据以其高度的专业性著称,同时易变性也是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特点。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的形式审查上,而是要结合计算机科学等多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手段进行深入剖析与综合评估。
(一)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的攻略
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质证是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作为有效证据的关键步骤。具有合法性要求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及运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总体而言,司法界在电子证据的质证与采信方面仍面临质量参差不齐的挑战。
1、取证主体合法性的质证
对取证主体合法性进行质证需要注意其资质和人数。取证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授权,根据《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我们办理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出现过非侦查人员参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工作的情况。
2、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质证
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具体而言,侦查机关在搜集电子数据时,必须依法出具搜查、扣押等法律文书,以确保整个取证流程的合法性。同时,在取证过程中,应确保有两名及以上的侦查人员在场,以维护取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还应制作详尽的取证笔录,明确记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过程,以便后续审查及验证。
3、取证手段合法性质证
在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采用任何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侵犯个人隐私等不当行为。任何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电子数据,均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且存在被法律程序排除的风险。因此,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是质证过程中必须重点审查的内容。
比如一起诈骗罪案件。公诉人为证明被告人的电子交易记录,向法院提交了一个U盘和鉴定机构对该U盘中电子数据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拟通过U盘中导出的电子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交易金额。
对该U盘和《司法鉴定意见》研究后,律师发现了一些问题:第一,U盘来源不明。无调取通知书,无被调取单位签章,无完整性校验值。第二,无侦查机关保管、送检证明材料。第三,鉴定意见中U盘照片,显示该U盘未采取贴封条等任何保护措施。第四,鉴定机构于11月15日作出意见,但《接受清单》反映侦查机关提交U盘的时间未第2年的1月5日,这表明先有鉴定意见后移交U盘。这些情况都证明了该证据取证的违法性,结果这份证据未被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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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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