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伤害教师的案件和事件时有发生,教师取得合法报酬待遇的权益受到侵害,教师权益受侵害后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广泛而具体的权利,尊师重教不仅是新时代的道德要求,更因其在教师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而上升为法治要求。然而现实中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人格尊严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根本原因在于教师地位仍有待提升,重要因素在于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让教师有尊严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仅是时代的要求,还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举措。因此需要更有力的举措,以法治方式维护教师权益、守护教师尊严。
一要大力宣传依法治教精神。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尊师重教不仅是一种社会道德,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实践和体现。所以在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良好氛围的同时,还需要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进一步落实法律规定的尊师重教精神。教育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涉及教师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执行,这是重视尊师重教精神的具体体现。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大相关伤害教师案件办理,通过案件办理实现保障教师权益的目的。社会各界都应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形成校内校外、课上课下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合力,将尊师重教的法治精神融入日常生活。
二要健全依法维护教师权益的机制和制度。教师权益的实现有赖于学生、教师、学校各环节的良性互动。对学生来说,学校不仅应教会其文化知识,更应当培植其法治精神;对教师来说,应当树立权益和救济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教师法等法律精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学校来说,则应当以法治为基础落实教师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积极参与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教职工的权益。学校还要积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鼓励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发展、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切实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要明确教师权益保障中重要问题的法律性质。当前在教师权益维护中,一些重要问题在法律上的界限比较模糊,对这些问题法律性质的澄清是教师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以教师教育惩戒权为例,需要明确惩戒与体罚之间的界限。教师惩戒与体罚的重要区别在于,从动机上看,惩戒的出发点在于“戒”,而不在于“罚”;“戒”是目的,“罚”只是手段;而体罚的目的是情绪宣泄,是肉体的痛苦,因此目的上是否具有教育性是区分惩戒与体罚的重要标准。从后果上看,教师惩戒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所谓必要性原则,在法律上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就是指对学生权益的限制或损害最少,概言之,不能出现伤害性后果。从范围上看,针对学习的惩戒范围可以相对较宽,针对纪律、道德等惩戒的权限相对较小。在涉及教师惩戒与体罚的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教师合理惩戒与教师体罚学生之间的界限,既依法维护教师权益,又对教师体罚行为严格禁止。
四要加大伤师侮师案件的查处办理。司法机关在依法维护教师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重点案件应当及时打击,严厉惩治。
对于教师直接反映或检举揭发的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在发生严重侵害教师权益的事件时,应对重点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坚决打击;对于暴力伤害教师人身、侮辱教师人格尊严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对于涉嫌犯罪构成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从重从快予以审判,依法维护教师权益。相关部门还可以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如教师节等,持续曝光伤师侮师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加强教师人身权保护,也可以依托新媒体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教师维权走深走实。
五要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法治文化。加强尊师重教的法治宣传要从多个角度入手,综合运用政策手段和文化引导。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八五”普法精神,采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法治精神进校园、进课堂,促进尊师重教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对于媒体来说,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法治宣传主阵地的重要作用,通过正面宣传与典型报道,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保障教师权益、维护教师尊严。通过政府部门牵头、主流媒体参与、社会多方联动弘扬尊师重教的法治文化,将法治教育与德育相结合,推进全社会共同以法治精神为指引,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法治文化,让尊师重教之风吹到每个人的心中。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排版编辑:刘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