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三条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1999年联合国核准通过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图片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制作: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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