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醉酒驾驶被查处过的车辆驾驶人,
通常都会痛定思痛、引以为戒,
但总有个别人心存侥幸,
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最终获刑。
2024年5月2日20时许,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德霞浦县猴屿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236.74mg/100mL。2024年5月9日,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6日,汤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44mg/100mL,其于同月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霞浦县人民法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而汤某某 2020年1月6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汤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酒驾不息,曝光不止!
又到周末亲朋欢聚时
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现将近期查获的
二次酒驾人员进行曝光
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切忌酒后开车
10月22日19时许,在政永高速溪南收费站,一辆小车突然在收费站内广场停车。见执勤民警前来查看,驾驶人下车主动跟民警说:“抓车是吗?我有喝点小酒!”驾驶员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查,驾驶人曾于2021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0月22日晚,雷某与朋友在厦门同安喝酒,次日,雷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厦门高速收费站入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雷某于2023年4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他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0月21日6时许,柯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甬莞高速安溪收费站入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柯某于2022年10月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被查获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柯某将面临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公安交警提示
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限制!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
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
不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
第二次饮酒后驾驶被查获
均属于“二次酒驾”!
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
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请自觉抵制和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
共同守护出行平安
来源:福建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