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酒驾!次次侥幸,回回被抓!这次判了......

文摘   2024-11-04 17:50   福建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醉酒驾驶被查处过的车辆驾驶人,

通常都会痛定思痛、引以为戒,

但总有个别人心存侥幸,

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最终获刑。

以案释法
三次酒驾!法院判了

2024年5月2日20时许,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德霞浦县猴屿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236.74mg/100mL。2024年5月9日,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6日,汤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44mg/100mL,其于同月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霞浦县人民法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而汤某某 2020年1月6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汤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息,曝止!

又到周末亲朋欢聚时

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现将近期查获的

二次酒驾人员进行曝光

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切忌酒后开车

案例一


10月22日19时许,在政永高速溪南收费站,一辆小车突然在收费站内广场停车。见执勤民警前来查看,驾驶人下车主动跟民警说:“抓车是吗?我有喝点小酒!”驾驶员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查,驾驶人曾于2021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10月22日晚,雷某与朋友在厦门同安喝酒,次日,雷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厦门高速收费站入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雷某于2023年4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他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10月21日6时许,柯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甬莞高速安溪收费站入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柯某于2022年10月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被查获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柯某将面临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公安交警提示


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限制!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

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

不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

第二次饮酒后驾驶被查获

均属于“二次酒驾”!


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

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请自觉抵制和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

共同守护出行平安


源:福建交警微发布

平潭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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