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作“不予行政处罚”、“终止案件调查”还是“不予调查处理”?

政务   2024-11-05 13:57   辽宁  

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那么是作“不予行政处罚”、“终止案件调查”还是“不予调查处理”?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二百五十九条已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终止调查。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警世侦研

是一种鼓励|分享是最好支持
点击右下角 留言 发表你的心声
我们期待与您的交流

供稿韩露萱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警训在线
警察训练网官方资讯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