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承办人、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张国强检察官介绍,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小段明知他人在组织作弊,仍然帮助传输答案,其行为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张国强检察官提醒,作为在校大学生,兼职工作时,应当擦亮双眼,紧守法律道德底线,远离各种“天降馅饼”的不义之财,也不要看到大家都在做,就“随大流”,丧失甄别违法犯罪的能力,切不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随意触犯法律。
本案承办人、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刘剑锋检察官介绍,结案后,律师几次打来电话,代小新家长表示感谢,说小新在津举目无亲,天津的司法机关给予她缓刑,让家人长舒了一口气。
刘剑锋检察官替小新感到惋惜。小新考到天津很不容易,本来前途一片光明,没想到第一份“工作”就犯了罪,一生背负前科污点。刘剑锋只能默默地祝福小新今后的路平坦。
办案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承办人徐晓云检察官说,此案不存在识别障碍。多数被告人被招聘初期,就被拉进一个群,群公告写着:企业单一人100,个人单一单80,推毒。在“工作”中发现端倪也不难,因为要把添加好友、转发毒包截图当做“交单”凭据,审核合格,才能得到钱。
工作形式也不正常。每天有不同的任务,行业特定、地区特定,今天只要天津、北京、深圳,明天只要母婴行业,后天又变成打印行业……有人在群里教,搜索母婴医院,添加对方人员微信或要邮箱,发包……找公司去58同城、BOSS直聘,有技术人员随时修改病毒文件。
徐晓云检察官郑重提醒,这种行为很危险,下游犯罪成员把自己的前途命运完全交给了上游犯罪团伙,被看不见的黑手掌控着。如果境外犯罪团伙利用他们犯罪取得的信息去诈骗,他们也成了诈骗犯罪的共犯。
在记者关注的几个案件中,一众涉案人员都写了“悔过书”。通过对这些“悔过书”进行剖析,记者试图归纳他们明知故犯的内在原因:
一、关于初衷,借口性过强
不少涉案人员提及打“这份工”的初衷,说自己租房、备考,或家长生病等需要钱,认为自己是在为家里减轻负担。但是一味强调“外因”,容易成为找借口的思维定式,从而缺乏自省。一个人初入社会参与工作的根本,往大了说是奉献,往小了说在于安身立命,也就是古人说的“修身”,“身”修好了才能“齐家”。否则一旦违法犯罪,还要家长出钱退赔、缴罚金,请律师,只有给家里增加负担,何谈分担?
二、看似容易的钱赚多了容易失去警觉
一个大学生说,自己一直在做各种兼职。如帮老师在网上搜题等,都是门槛不高但工钱不低的工作。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的差异,让部分用知识变现的行业容易赚到钱,另一方面,部分社会能力强的大学生容易接触到这些兼职。这种兼职,与被包装过的向考生传答案、在办公室用话术拉拢客户等,从表象看没太大区别,因此,兼职做得多的“大学生们”往往容易失去警觉。
三、“好”孩子误入歧途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相当一部分在这种犯罪中误入歧途的年轻人,是人们眼中的“好孩子”。他们平时乖巧听话,不招灾不惹祸,有的学习成绩良好并得过奖学金。但这种年轻人往往认识不到社会复杂的一面,从而被犯罪团伙利用。
四、“坏”孩子甘于歧途
有一部分人总想赚快钱,也相信有快钱可赚,他们态度最坚决,即使识别出违法犯罪,也不纠结,一条道跑到黑。
五、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不管是一进去就识别,还是过段时间再识别,不少涉案人都有一个从懵懂到识别出违法犯罪的过程。不管是“好”孩子还是“坏”孩子,最终都要面对法律的惩处。不管是胆小懦弱,还是胆大妄为,还是“随大流”,都得不偿失。这就不能不说,这些人的法治观念还是淡薄,看不清犯罪的沉没成本巨大这个现实,这就不仅是反思和悔过的问题了,需要好好补补法治这门课。
法官说法
据了解,目前很多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中的从犯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他们因为急功近利和法律意识淡薄,被不法分子利用,充当了违法犯罪的“工具人”。有的人直到案发,还以为自己只是一个打工人,事实上,他们已经成为从犯。
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秦润林副庭长是推送木马病毒案的承办法官。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该案中,几名被告人都是年轻人,在主犯招募下,明知所推文件是木马程序,仍然通过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获取报酬,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和意志两个方面,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之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意志是指希望或者放任该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判断,被告人主观上对于该案的行为性质是否有认识,是否意识到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几名被告人开始推送文件的目的是单纯赚钱,在过程中,均认识到不正常、可能是违法犯罪,但为了赚钱继续做,主观上是明知故犯的状态,主观客观相统一,被告人构成犯罪。
在此提示,刚进入犯罪团伙处于从属地位的成员(从犯),一旦认识到从事的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果断及时退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而不是继续从事犯罪,要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后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会给自己留下案底,还会给家庭和亲人带来影响,得不偿失。
对于从犯的处罚要看到案后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罪行存在立功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等各种情况。只有犯罪情节暨法律权益侵害性轻微和悔罪表现暨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实行社会矫正。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杨宁认为,因工作或求职而误入犯罪歧途的案件反映出一些问题:第一,目前以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为代表的新型犯罪具备长链条、隐秘化的特点,它潜伏在我们社会生活的角落,形成就业“陷阱”;第二,大学生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缺乏,对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清,容易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第三,一部分人在已经认清行为属于犯罪之后贪图犯罪所得,不切断与犯罪分子的联系,或者继续选择实施犯罪,对社会危害性较大。
杨宁建议:第一,增强就业招聘信息的规范化管理,避免“挂羊头卖狗肉”等打着招聘名义寻找犯罪帮手的信息流传,这方面需要社会多方努力,例如学校就业中心与当地公安机关等合作。第二,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在组织考试作弊中传递考试答案、诈骗犯罪中用“话术”联系被害人、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实施植入“木马”程序等行为,看似只是犯罪链条中的一小环,实则是犯罪不可欠缺的部分,实质性地对被害人的法律权益造成危害。从大学生已具有的知识和能力而言,一时糊涂或许可能,但工作一段时间还认识不清,这种辩解难以成立。在认识到“工作”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仍心存侥幸继续从事,在主观责任上也没有从宽情节可言。第三,司法机关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应当区分被告人的违法性程度高低、主观责任大小,精准裁量;对于确实误入歧途、及时退出的被告人,可以从轻量刑、适用缓刑,最大程度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结合。
工作是踏入社会的第一步,“系好第一粒扣子”应从脚踏实地、遵纪守法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