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里
虚拟货币也是有价值的
那么
以虚拟货币为标准
约定的工资是否有效?
工资可以用虚拟货币发放吗?
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用虚拟货币发放工资
引发的劳资纠纷案件
以虚拟货币支付部分工资?
各执一词引纠纷
2021年6月,周某入职数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担任高级工程师,试用期2个月。2021年8月,数某公司认为周某个人技能不符合公司要求,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过人事部门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离职后,周某认为入职时曾与公司商定月工资为4.5万元,其中2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2.5万元通过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但在任职期间虚拟货币部分并没有发放。
示意图。图源:IC photo
经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周某提出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周某又诉至法院,要求数某公司根据入职时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工资标准
承办法官赵君君表示,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大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案涉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而且,本案中,案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周某的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2万元。周某虽主张另有2.5万元以数字货币USDT的形式支付,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数某公司同意在劳动合同约定的2万元工资标准之外额外向其发放工资,且以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为工资标准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对周某关于数某公司以虚拟货币形式向其额外发放每月工资2.5万元的主张不予采纳。
此外,本案中,数某公司单方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解除原因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法院认定数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除数某公司已支付给周某1万元“解雇补偿金”,数某公司还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万元。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劳动者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赵君君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进行工资方面的相关约定时,务必注意避免在法定货币之外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的构成,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明确约定并支付工资,否则,将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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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蔡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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