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曝光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政务   2024-11-24 16:15   河北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

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邯郸交巡警将近期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每一位交通参者

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01

案例一

10月12日14时许,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永年区永洋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富强路交叉路口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沿永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向南转弯后停驶的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薛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02

案例二

10月17日18时许,吴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肥乡区平安路道路北侧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与井堂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平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后电动三轮车撞到道路北侧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吴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吴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未在工信部登记的电动三轮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路面车辆情况观察不够,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宋某某无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某无事故责任。


03

案例三

10月21日17时许,魏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饮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永年区邯邢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西大街村段时,与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行驶的刘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乘载两人)相碰撞,造成魏某某、刘某某、一名乘载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魏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饮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刘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乘载两人、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两名乘载人无事故责任。



04

案例四

10月26日11时许,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肥乡区民生街交叉口时,与沿民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对路面车辆情况观察不够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05

案例五

11月11日8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中华大街交叉口东150米处变道时,与康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其他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康某某无事故责任。


06

案例六

11月11日8时许,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滏东大街与广安路交叉口掉头时,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事故责任。



温馨提示

“十次事故九次快”、“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坚决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驾驶机动车安全、规范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戴好安全头盔,共同营造我市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编审:豆豆

编辑:小虫

供稿:事故大队

邯郸交巡警微发布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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