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该案中
法院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
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
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
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因与同事产生矛盾
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
侮辱、诋毁同事信息
小丽和小芳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产生矛盾,遂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该公司领导、同事,小丽知晓小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建议其全休2周。
小丽认为,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声誉形象的严重贬低,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离婚后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
法院:构成侵权,道歉并赔偿!
日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连续3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4年5月协议离婚。2024年6月起,唐某开始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张某提前支付离婚补偿金。
遭到张某拒绝后,唐某一气之下把张某及其父亲、姐姐等三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及故意捏造的文字等信息发布在朋友圈,攻击、丑化、损毁张某等三人的名誉和形象,并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区进行恶意评论。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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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日报编辑部